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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标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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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
建国前,禹城工商企业商品无使用商标者。有些行业以标签附于包装上,如糕点业的点心签,药材、棉布等行业标有店名。如有争议申拆,则由商会裁决。
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本县因无正规商标,未进行注册登记,1963年国家下达《商标管理条例》后开始全面注册登记,禹城仅有自1961年开始使用的酿酒厂生产的“禹城白酒”和“禹城高粮大曲”两上商标。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企业不重视市场竞争,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利害关系不大,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观念淡薄,商标管理基本没有开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品经济发展,商标的使用逐年发展,禹城酿酒厂使用的“骇河”商标,至1979年10月注册登记。农业机械厂生产的“云海”牌机引耙,也予以注册,自1983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加强了商标管理,通过宣传开展商标注册登记,鼓励企业自愿注册,允许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或已报注册尚未核复的商标。到1985年底,经国家注册商标已有4件,已申请尚未核复的商标4件,还批准使用青岛汽水厂的商标2件,使用期5年,另有未注册使用的商标20件。

二、广告
禹城县的传统广告形式,工商企业多使用牌匾、包装;手工作坊和服务业多使用模型;串乡小贩或沿街叫卖、或敲打铜锣、铁片、木梆等。民国时期,本县工商业户有张贴广告者,路墙广告为大城市厂商或外商来禹城绘制。
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实行统购包销,企业不重视广告宣传。1963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有所发展,市场兴旺,广告也随之活跃。“文革”开始后,工商企业广告宣传少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搞活,商品生产迅猛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广告也随之活跃。1982年国家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宣传。禹城县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又恢复和发展了多种形式的广告。已有牌匾广告、路墙广告、包装广告、张贴广告、模型广告、实物广告、声响广告、报纸广告、广播电视广告等。有些旧式象征性的广告,如浴池灯,客店的笊篱,理发幌子等已不再使用。1984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广告进行了一次普遍检查。同年10月又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县广播站1984年1-10月份共播出推销产品和各种培训班招收学员的广告9份,寻人寻物广告20余份。1985年前对自制广告和广告场地尚未纳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