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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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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国期间,经济合同称契约,由当事人双方延中人协商签定,除房地产纳税由官方发放契书外,一般不办法律手续。遇有纠纷,多由乡绅或族长等第三者调解决断,如起诉,政府则予以调解或裁决。民国期间多由商会调解或公断。其种类主要有房产契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等。地产契书,凡有官方发放者称红契,私自协议者称白契,由买主收存。房产交易多与地产合办。典当契约只有白契,类同地契。至于商品购销、合伙经营、建筑承包、承揽运输、加工等项、多为口头协议的若干合同,受社会道德的约束。
土地改革后,地产买卖、典当和借贷均废止,房产买卖,仍沿旧习。1950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后,开始签订购销合同。国营企业与供销合作社之间的代购合同和国营企业与私商业之间的经销,代销合同,以及烟酒专买处与酒厂之间的专产专销合同等,多由工商科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或仲裁纠纷。1958年,推行计划经济,产、供、运、销各环节计划衔接,以订货单代替合同,经济合同名存实亡。1962年,经济调整后,强调严格执行合同,但管理制度仍不完善,推行不力。1978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全民和集体企业的购销合同和加工定货合同进行管理。1979年,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委员会及业务主管部门三方分工管理经济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签证,审查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强调签约双方履行合同的责任,促使当事人严肃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签证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业务范围、行为能力、签约人资格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经济计划的要求;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善、真实可行。符合要求的给以签证。审查中确认为无效合同或发现利用合同搞投机违法活动者,则酌情予以处理。1981年县建立公证处,基于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经济合同多到公证处公证。1982年,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的规定”,向全县工商企业印发了宣传材料,并推行购销、运输、财产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等经济合同。1984年8月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1985年1月成立禹城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当年受理案件7件,其中调解6件,仲裁1件。同年5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了《关于全面实行凭“法人受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同年6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办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帮助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同年12月在全县开展了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参加的“重合同、守信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