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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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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衙出税帖,牙行承包,牙行即成为政权管理市场的代理人。
民国期间,工商业户的营业审批、征收牌照税由第三科管理。其他工商行政事务,责成商会办理。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设财政科管理工商行政事务。解放战争时期,县政府设工商科。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主要领导国营专业公司,私商则通过商会管理。1952年,工商科下置11个市场管理所。1956年7月工商科升格为商业局。1957年3月,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8月,改称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4年曾合并于商业局的物价科)。1968年,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改称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置20个工商行政管理所。1971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入商业局,1975年9月又从商业局分出。1985年1月设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申诉案件。1985年底,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有干部职工88人,协管员1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