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押当
清末民初,私营“大德”当铺拥有资金七、八万吊,城乡人民遇有天灾人祸,把衣物、首饰,甚至土地房产作抵押,向当铺借高利贷。当值常不足原物半价。所借资金利率则高达三至五成。当期由双方协商,分为1个月、两个月、半年、1年不等。过期不赎,抵押品归当铺所有。押当者多无力偿还而蒙受损失。
二、高利贷
建国前,钱庄、商号或地主富农,向贫困者放高利贷。利率高低随年景好坏或季节的不同而变化。一般年景,月息为2-10%。30-40年代,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借贷多以粮食折算,借方常以秋前借小麦,秋后以1:2或1:3的比数还粗粮;也有的麦前借粗粮,麦后以1:1或1:2的比数还小麦。一些穷苦借贷者多被高利贷逼得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