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4年(明崇祯十七年),按丁银计税。清初仿明制,1727年(雍正五年)将地丁摊入地亩条编,以田为准。
民国时期农业税收仍按丁银计算,1935年(民国24年)上半年始,将原有“地丁银两,漕粮米石”等名目一律废除,分别折成国币正银,改征田赋。对各集市行业税收实行5年一定,1年一支的办法,由专人承包。对花生行等征收办法是由“专商承包,一定5年,1年一交”的办法。对牲畜税:凡于集市购买牲畜,骡、马每头1元;牛、驴每头5角。油榨税:其始招商包办,以后改按榨定税分摊,油商代表承办全年油类营业税。印花的征收办法是县邮电局代售实贴实售。烟酒税主要是酒税,酒厂每年平均定税,按月交纳,月清不欠制度。
1949年,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建立新税制。1953年,为使税制适应新形势,本县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整,其主要内容是:(1)试行商品流通税,对一部分主要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管理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加以简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2)简化货物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人货物税征收。(3)修订工商营业税,将工商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4)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5)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6)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了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保留了牲畜交易税。
自1958年开始本县本着“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原工商税制又进行了一次改革,改革后的主要内容是:(1)简化税种,将工商企业原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四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2)将工商营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3)简化征税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再征税。(4)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1963年又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的不合理状况,并相应地改进了征收办法,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本县又进一步改革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合并税种,把原来对工商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他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工商税。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在我县停征,屠宰税仍然征收。(2)简化税目税率,原工商税的税目税率比较复杂,经过改革,对税目税率进行了归类、简化。(3)对少数税率作了必要的调整,这次改革,大多数税率没有变化。只是对少数明显的不合理的税率作了必要的调整,例如:为了支农对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税率降低了一些,对手表、缝纫机等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率调高了一些等。(4)废除原来不合理的规定,如: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等。
第二节 税制
1644年(明崇祯十七年),按丁银计税。清初仿明制,1727年(雍正五年)将地丁摊入地亩条编,以田为准。
民国时期农业税收仍按丁银计算,1935年(民国24年)上半年始,将原有“地丁银两,漕粮米石”等名目一律废除,分别折成国币正银,改征田赋。对各集市行业税收实行5年一定,1年一支的办法,由专人承包。对花生行等征收办法是由“专商承包,一定5年,1年一交”的办法。对牲畜税:凡于集市购买牲畜,骡、马每头1元;牛、驴每头5角。油榨税:其始招商包办,以后改按榨定税分摊,油商代表承办全年油类营业税。印花的征收办法是县邮电局代售实贴实售。烟酒税主要是酒税,酒厂每年平均定税,按月交纳,月清不欠制度。
1949年,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建立新税制。1953年,为使税制适应新形势,本县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整,其主要内容是:(1)试行商品流通税,对一部分主要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管理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加以简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2)简化货物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人货物税征收。(3)修订工商营业税,将工商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4)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5)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6)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了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保留了牲畜交易税。
自1958年开始本县本着“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原工商税制又进行了一次改革,改革后的主要内容是:(1)简化税种,将工商企业原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四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2)将工商营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3)简化征税办法,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再征税。(4)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1963年又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的负担轻于其他集体”的不合理状况,并相应地改进了征收办法,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本县又进一步改革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合并税种,把原来对工商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他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工商税。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在我县停征,屠宰税仍然征收。(2)简化税目税率,原工商税的税目税率比较复杂,经过改革,对税目税率进行了归类、简化。(3)对少数税率作了必要的调整,这次改革,大多数税率没有变化。只是对少数明显的不合理的税率作了必要的调整,例如:为了支农对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税率降低了一些,对手表、缝纫机等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率调高了一些等。(4)废除原来不合理的规定,如: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