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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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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衙设户房,负责征收各项粮款。
民国时期,县财政科(财粮科、粮秣科)负责税收工作。1946年6月财政科下设税务股,在各区设税务所。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建税务局,于区设税务所。1958年5月,与财政局合并为财税局。1962年4月又复建税务局。“文革”期间曾改称财税组。自1973年3月税务由财政局负责。1981年1月改称为财税局。1983年1月1日,财税分家,成立税务局至今,负责全县工商税的征收。1985年,税务局下设办公室、人秘股、计会统股、税征一股、二股、车站税务所,于各乡、镇分设20处税务所,其中禹城镇设一所、二所。
农业税的征收,历来由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