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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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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贡赋银米,赋税收支、上解、留用由清廷决定。
民国初,沿清制。1919年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各级财政收支自行平衡,分级管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权实行自筹自给,统收统支的战时管理体制,财政收入以实物为主(粮食、柴草等),货币为辅。
建国初期,县级仍是报帐单位,收入全部上解,支出据实报销,继续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财政收支由实物为主改为货币为主。1953年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始按一级财政,划分收支范围,按比例上交,支出包干,有一定机动财力。每年安排1-3万元的预备费,年终结余不上交。
1954年,固定比例分成,县级留用农业税的35%,工商营业税的5%,所得税的50%,其它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作调剂收入;支出按预算拨款,严禁超支或挪用。1958年,财政管理权放到公社,使国家财政与公社财务混为一体,致使国家财力分散,公社的财政管理混乱。1959年,清理了县与公社混合的财政,收回了财权,重新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结余资金上交的集中型财政管理体制。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超收和节支由县管理使用,县级财政有了主动权。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收支不再挂钩)。1969年又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1971年改变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1972年规定省对县实行分成,不搞包干。由于财政体制变化频繁,权责不清,造成管理混乱,仅“文化大革命”初期红卫兵“串连”费,县财政就借出现金6万元。1974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留成比例,支出由上级分配预算指标,包干使用,留成比例一年一定。本县财政虽有一定机动财力,但经济基础薄弱,超收甚微。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本县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自此,结束了长期以来“吃大锅饭”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