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征收田赋不计油料,按田亩分五等计算。全县有田地1000余万亩,每年约征粮250万公斤。外加漕运耗米、临仓米、宗禄米以及摊班匠银等多种附加无计。民国初年仍沿清制。1931年(民国20年),全县尚有田地86万余亩,产粮6410万公斤(包括油料),实征粮211万公斤。1935年始,折征现金。抗日战争时期,日伪统治区仍按田亩摊派,县、区、乡以及伪军组织各自征敛,层层加码,无限盘剥。1941年,仅日伪县政府在控制区实征粮103万公斤,折款50749元。由于伪币贬值,物价飞涨,1942年始,伪政权又改征粮食。
抗日根据地县民主政府,为供应抗日军政人员,自筹给养,按田亩计算合理负担,征收粮食,并附带征收柴草,俗称“公粮”。当时抗日民主政府执行“消弱地主经济,限制富农经济,扶持贫雇农”的政策,根据常年产量核定标准亩,分五等十一级,分级累进计算,每人扣除一亩免征地,征收量为年产量的10-30%,每年约征公粮40余万公斤。1947年全县解放,为支援解放战争,成立了县、区、村三级征收委员会,并暂时调高征收累进率,为年产量的20.5-35%。同年,进行土地改革,1948年即废除征收累进制。按中亩(标准亩)平均负担,以亩产75公斤为标准,征田赋1.5公斤。1949年改征田赋2.5公斤,附征乡村经费粮3公斤。每户产量不足75公斤者免征。新中国建立后,农业税率分为40级,以全家每人全年平均75公斤以上为起点,税率3%。170公斤及其以上为最高级,税率40%。分夏秋两季缴纳,全年一次结算。1953年以后,实行粮油统购统销,粮油征收执行中央规定的“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按照政策,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方针,贯彻了先征后购的原则。
第二节 粮油征购
清末,征收田赋不计油料,按田亩分五等计算。全县有田地1000余万亩,每年约征粮250万公斤。外加漕运耗米、临仓米、宗禄米以及摊班匠银等多种附加无计。民国初年仍沿清制。1931年(民国20年),全县尚有田地86万余亩,产粮6410万公斤(包括油料),实征粮211万公斤。1935年始,折征现金。抗日战争时期,日伪统治区仍按田亩摊派,县、区、乡以及伪军组织各自征敛,层层加码,无限盘剥。1941年,仅日伪县政府在控制区实征粮103万公斤,折款50749元。由于伪币贬值,物价飞涨,1942年始,伪政权又改征粮食。
抗日根据地县民主政府,为供应抗日军政人员,自筹给养,按田亩计算合理负担,征收粮食,并附带征收柴草,俗称“公粮”。当时抗日民主政府执行“消弱地主经济,限制富农经济,扶持贫雇农”的政策,根据常年产量核定标准亩,分五等十一级,分级累进计算,每人扣除一亩免征地,征收量为年产量的10-30%,每年约征公粮40余万公斤。1947年全县解放,为支援解放战争,成立了县、区、村三级征收委员会,并暂时调高征收累进率,为年产量的20.5-35%。同年,进行土地改革,1948年即废除征收累进制。按中亩(标准亩)平均负担,以亩产75公斤为标准,征田赋1.5公斤。1949年改征田赋2.5公斤,附征乡村经费粮3公斤。每户产量不足75公斤者免征。新中国建立后,农业税率分为40级,以全家每人全年平均75公斤以上为起点,税率3%。170公斤及其以上为最高级,税率40%。分夏秋两季缴纳,全年一次结算。1953年以后,实行粮油统购统销,粮油征收执行中央规定的“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按照政策,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方针,贯彻了先征后购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