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施工管理 资料库:禹城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禹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3/section/1/article/19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3/section/1/article/19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解放前,建筑工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管理。1948-1974年先后由实业科、建设科、计划委员会管理。1975年起由基建局(城乡基本建设委员会)管理。同年9月基建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公社驻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由基建局审批。1982年制定《禹城县城区建设管理试行条例》,强调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至少要建四层楼房,并要求造型新颖,美观大方;对有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项目,县建委尤为严格定点、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改变工程设计的一切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均属违章。建委有权令其停建或拆除;工程竣工后,建委会同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修整。1980-1985年审批主要建筑工程项目135个,资金2102.3万元,施工面积17.6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5.18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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