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建筑工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管理。1948-1974年先后由实业科、建设科、计划委员会管理。1975年起由基建局(城乡基本建设委员会)管理。同年9月基建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公社驻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由基建局审批。1982年制定《禹城县城区建设管理试行条例》,强调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至少要建四层楼房,并要求造型新颖,美观大方;对有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项目,县建委尤为严格定点、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改变工程设计的一切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均属违章。建委有权令其停建或拆除;工程竣工后,建委会同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修整。1980-1985年审批主要建筑工程项目135个,资金2102.3万元,施工面积17.6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5.18万平方米。
第二节 施工管理
解放前,建筑工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管理。1948-1974年先后由实业科、建设科、计划委员会管理。1975年起由基建局(城乡基本建设委员会)管理。同年9月基建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公社驻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由基建局审批。1982年制定《禹城县城区建设管理试行条例》,强调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至少要建四层楼房,并要求造型新颖,美观大方;对有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项目,县建委尤为严格定点、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改变工程设计的一切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均属违章。建委有权令其停建或拆除;工程竣工后,建委会同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修整。1980-1985年审批主要建筑工程项目135个,资金2102.3万元,施工面积17.6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5.18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