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办企业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社办工业为本县乡(镇)办企业的初级阶段。在“大跃进”中,全县11处人民公社先后办起小炼钢厂、农具修配厂、木器制作厂等工业19家。属公社管理,公社集体所有。由于受“共产风”和“浮夸风”的影响,社办工业经营效益差,后有难以生存的工业相继关停。至1961年,社办工业尚存15家,年产值120万元。1962年,随着三级所有制的贯彻落实,纠正了自“大跃进”以来社办工业“一平二调”的歪风,将平调的财物归还原主,劳力归田。从此,社办工业走向自行发展的道路。到1965年,社办工业开始回升。“文化大革命”期间,社办工业又遭冲击,经营长期处于混乱状态。中共中央粉碎“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后,社办工业开始发展。1977年,发展到54家。产值859万元,是1961年社办工业产值的7倍多。
1979,年社办企业打破原来的经营界限,向农、工、贸综合经营发展。1983年,全县社办企业有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等142家,产值达到1675万元,比1977年将近翻了一番。1984年,改人民公社为乡镇后,乡(镇)办企业的管理和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年底,全县19处乡镇,企业发展到155家,固定资产达到1147万元,从业人员3359人,总产值5279万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23.37%。
二、村办企业
1958年村改为生产大队。大队办企业属全大队社员集体所有。同年,全县有101个大队办起了工副业122家,多为编织业、木器制作、白铁加工、棉花加工、油料加工等,未有商业。60-70年代,队办企业在行业结构方面未发生多大变化,一直是规模小,生产能力低。到1978年20年的时间,队办企业仅802家,产值537万元。自1982年后,全县加强了对队办企业的领导,调整产业结构,扩大队办企业的经营范围,同时集中财力扶持队办企业,使队办企业迅速回升。同年,发展到572家,产值达到1000万元,比1981年产值281万元接近翻两番。
1984年,队办企业易名为村办企业,属村民集体所有。1985年,规模较大的村办企业361家,有化工、造纸、建筑、建材、木器制作、食品加工、运输、商业等10多个行业,从业人员3351人,产值达到2621万元。
三、联合体企业
建国初期,农民联合搞建筑业、窑业和棉花加工业,但为数不多,合营伙伴多来自亲朋。1952-1957年,农业生产合作化期间,合营企业以合作社(组)的形式出现。人民公社成立后,至70年代初,队与队联合搞建筑业的6处,最大的是安仁南街大队与庞李大队联合建筑队,从业人员500多人,常年承包铁路建筑、维修工程。
进入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联营企业逐渐兴起。其形式上有乡与乡,村与村,乡、村与个体等联营形式,联营范围打破了地区界限和行业界限。联营企业的经营实行双方或几方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也有单方提供技术,另方负责经营,实行技术投入分成的联营方式。无论什么联营形式,一般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进行。到1985年,全县各种形式的联合体企业102家,产值721万元。
四、个体企业
清代,手工业者多投资于见效快的织布、编织、土法造纸、小窑业等项目,规模小、风险小、收入少。
民国期间,私人经营的企业较清代有所发展。1947年全县解放后,私营工商业发展较快。到1949年,从业人员3171人,产值739万元,占农业总产值2223.1万元的33.24%,其中手工业产值占14%。
1956年,全县通过对个体工商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后,部分小手工业者和小商业者过渡到国营和集体工商部门,农村多以家庭副业生产为主。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个体经营者走向集体化道路。“文化大革命”期间,社员经营的家庭副业也遭到批判,受到限制,家庭收入甚微。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经营受到中央的肯定和支持,个体企业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尤其是1984年,县委、县人民政府将大力发展个体企业也当作振兴农村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支持和鼓励个体企业的发展,号召一部分能工巧匠先富起来。1985年,全县拥有个体窑业、建筑、建材业、修配、运输、各类加工业、商业及旅馆、照像、理发服务业等1121家,年产值1451万元,从业人员达到132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