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随着所有制及农业体制的改变,林业生产的政策几经变化。1985年,全县树木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体所有3种所有制形式。国营为2%,集体为46%,个体所有为52%。为适应各阶段林业生产的发展,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省、地有关林业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规划,落实政策,调动群众植树育林的积极性。
林木确权发证 1951年,土地改革胜利结束,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地主所有制,对广大群众分得的所有土地、树木、房产确权为私有产业,颁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有植树营林、出卖、转让等权利。
1964年至1965年,又进行了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全县1,050个大队,3,625个生产队,99,543户,共发证101,000份。通过林木确权发证,处理了自1958年以来大量林木遗留问题。明确了权属,对果树生产实行了奖售政策,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1981年秋至1982年春,根据德州行署部署,并经过在城关镇姑子庵、双庙赵公社董家村,郭家公社小屯村试点,再次进行了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共发证80,500份,其中发到村78,000份,发到户680个村,64,000份。确权发证的树351万株。通过这次发证,对树木和宜林地块进一步明确了权属。1984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林工作通知》精神,县委、县府作出《关于发展乐陵金丝小枣有关政策的决定》,经县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通过,规定原有专用枣园,农枣间作的原有老枣树,折价归户发给树证,允许继承转让。全县折价枣树124万株(照每株枣树前五年产量折价)。房前屋后闲散土地,谁种谁有,收入归己,并发给树证。
护林 60至70年代,对于丰产林、防护林、经济林、大地林网等树木,根据不同权属分别管理,国营林木由县管理,集体林木由公社、大队、生产小队管理,个体所有林木属户管理。全县有集体护林人员9,000多名,对毁坏树木者,轻者毁1补3(毁1株树,栽活3株),重则罚款,严重者以法处理。1980年以后,集体林木大部分随土地承包到户管理,收入按比例分成。
第三节 林业政策
建国以来,随着所有制及农业体制的改变,林业生产的政策几经变化。1985年,全县树木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体所有3种所有制形式。国营为2%,集体为46%,个体所有为52%。为适应各阶段林业生产的发展,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省、地有关林业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规划,落实政策,调动群众植树育林的积极性。
林木确权发证 1951年,土地改革胜利结束,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地主所有制,对广大群众分得的所有土地、树木、房产确权为私有产业,颁发给土地房产所有证。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有植树营林、出卖、转让等权利。
1964年至1965年,又进行了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全县1,050个大队,3,625个生产队,99,543户,共发证101,000份。通过林木确权发证,处理了自1958年以来大量林木遗留问题。明确了权属,对果树生产实行了奖售政策,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1981年秋至1982年春,根据德州行署部署,并经过在城关镇姑子庵、双庙赵公社董家村,郭家公社小屯村试点,再次进行了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共发证80,500份,其中发到村78,000份,发到户680个村,64,000份。确权发证的树351万株。通过这次发证,对树木和宜林地块进一步明确了权属。1984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林工作通知》精神,县委、县府作出《关于发展乐陵金丝小枣有关政策的决定》,经县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通过,规定原有专用枣园,农枣间作的原有老枣树,折价归户发给树证,允许继承转让。全县折价枣树124万株(照每株枣树前五年产量折价)。房前屋后闲散土地,谁种谁有,收入归己,并发给树证。
护林 60至70年代,对于丰产林、防护林、经济林、大地林网等树木,根据不同权属分别管理,国营林木由县管理,集体林木由公社、大队、生产小队管理,个体所有林木属户管理。全县有集体护林人员9,000多名,对毁坏树木者,轻者毁1补3(毁1株树,栽活3株),重则罚款,严重者以法处理。1980年以后,集体林木大部分随土地承包到户管理,收入按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