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棉花政策 资料库:乐陵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乐陵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2/section/1/article/7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2/section/1/article/7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0年,国家规定实行优价政策,每斤中级皮棉合价能换小米9斤。1951年至1952年,实行棉花预购,预付20%的棉花定金,支持棉农生产。1954年后,实行计划收购。并先后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价格收购及奖售政策。1965年后,根据植棉面积、产量、交售数量的多少,分别保证棉农口粮不低于340斤、360斤或邻近产粮队口粮标准。198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迅速发展棉花生产的决定》,棉花收购价格提高10%,北方棉区价外补贴5%。棉农口粮不低于365斤,最高600斤。棉油50%返还棉农,50%国家加价收购,饼、皮返还棉农,并有粮食、化肥奖售等。1985年,国家对棉花实行定购,取消统购。完成合同后,多余棉花允许自由交易。取消棉花收购奖售粮,对口粮紧缺的棉区,按统购价供应口粮。其他奖售政策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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