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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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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农村生产关系作了重大改革,调整了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79年,全县有518个生产队,实行了联产计酬承包生产责任制,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14.1%。多数生产条件较差的后进单位,实行统、分结合(如水利工程统一管理)和口粮田责任田相结合。即按人分口粮田,按劳动力分责任田,向集体交纳提留。
1980年,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县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分到户耕种管理,所获产品交上国家的和集体提留后,全是自己的。主要形式是:联产计酬、包产到户,联产计酬、包产到劳和专业承包。1984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支持重点户、专业户的发展。农村生产责任制,使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扩大了群众生产自主权,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