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工队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每当农忙季节,群众自愿互助,坚持以工换工,互相帮助,发展生产。1945年,全县有民兵、妇女、青年及其他形式组成的变工队750多个,参加的群众达5000多人。1947年以后,大批农村青年参军、支前,为解决生产劳力不足,变工队迅速发展。据城关区统计,1948年秋,全区有各种形式的变工队300多个,2000多人。在战争时期保证了生产的发展。
互助组 乐陵县第一个互助组于1949年在茨头堡区吉张村建立。由组长张万和带领8户农民组成。至同年底全县发展到893个。1951年秋,县委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到1952年,全县发展到13,020个,参加农户57,716户。为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奠定了基础。
互助组时期,没有具体的经营管理业务。主要是劳动过程中“以工换工”互相帮助,交流生产经验。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春,根据上级指示和群众要求,县委在城关区小葛家村、茨头堡区吉张村、杨盘区万梁二庄、胡家区贾道口村,开始进行办初级社试点。到1955年,全县办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730个,有17,270户参加,占全县总农户的19.7%。
初级社时期,开始搞经营管理,分配原则为“土地与劳动力按比例分配”,多是“地五劳五”或“地四劳六”。扣分比例的原则是“少扣多分”。一般扣留公积金5.7%,公益金1%至2%,以实际需要扣工本费和扩大再生产的费用,总扣留不得超过总收入的40%,其余按土地和劳动分配给社员,粮食等实物按人分配,对人少的户,给予适当照顾。对烈属、军属、荣军、残废军人、及鳏、寡孤独和失去劳动能力者,从公益金中给予补贴。在财务管理上有一定审批制度,出有凭,入有据,按时向社员公布帐目。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9月,县委传达了毛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全县农业合作社大发展,到年底办起高级农业社520处,参加农户达83,150户,占全县总农户的81.6%。1957年,全县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将土地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
高级社的规模小者几十户,大者几百户。土地几百亩、几千亩或上万亩。一村或几村联办,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一般为总耕地面积的3%到5%。高级社的领导机构,建有党的支部或总支,民主选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副社长、委员若干人。社委会下辖计划、生产、财务等股和若干生产队,有正副队长、会计、保管,领导组织生产。
高级社时期,(1)财务管理:由初级社的多栏日记帐,改为日记帐,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粮食物资帐和劳动工分帐。建立固定财产、库存物资、产品予分、牲畜、农具登记簿。帐目每月向社员公布一次。有严格的开支手续和财务检查制度。(2)分配:取消了“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的政策。具体分配形式是“三包四固定”(即包工、包产、包成本,固定土地、劳力、牲畜、农具),超产奖励。现金总扣留不超过总收入的40%,60%按劳动工分分配。柴草分配执行柴随粮走。(3)劳动管理:坚持干部带头参加劳动。社员实行“包工定额”,“四小管理”,(即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和小段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的情况评工记分。年初制定生产计划和分配计划,张榜公布,使干部、群众心中有数,名曰“一年早知道”。(4)饲养管理:牲畜集体喂养,固定专人,实行定草料、定膘肥两定责任制,专人使役和繁殖奖励的制度。
第三节 互助合作
变工队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每当农忙季节,群众自愿互助,坚持以工换工,互相帮助,发展生产。1945年,全县有民兵、妇女、青年及其他形式组成的变工队750多个,参加的群众达5000多人。1947年以后,大批农村青年参军、支前,为解决生产劳力不足,变工队迅速发展。据城关区统计,1948年秋,全区有各种形式的变工队300多个,2000多人。在战争时期保证了生产的发展。
互助组 乐陵县第一个互助组于1949年在茨头堡区吉张村建立。由组长张万和带领8户农民组成。至同年底全县发展到893个。1951年秋,县委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到1952年,全县发展到13,020个,参加农户57,716户。为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奠定了基础。
互助组时期,没有具体的经营管理业务。主要是劳动过程中“以工换工”互相帮助,交流生产经验。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春,根据上级指示和群众要求,县委在城关区小葛家村、茨头堡区吉张村、杨盘区万梁二庄、胡家区贾道口村,开始进行办初级社试点。到1955年,全县办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730个,有17,270户参加,占全县总农户的19.7%。
初级社时期,开始搞经营管理,分配原则为“土地与劳动力按比例分配”,多是“地五劳五”或“地四劳六”。扣分比例的原则是“少扣多分”。一般扣留公积金5.7%,公益金1%至2%,以实际需要扣工本费和扩大再生产的费用,总扣留不得超过总收入的40%,其余按土地和劳动分配给社员,粮食等实物按人分配,对人少的户,给予适当照顾。对烈属、军属、荣军、残废军人、及鳏、寡孤独和失去劳动能力者,从公益金中给予补贴。在财务管理上有一定审批制度,出有凭,入有据,按时向社员公布帐目。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9月,县委传达了毛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全县农业合作社大发展,到年底办起高级农业社520处,参加农户达83,150户,占全县总农户的81.6%。1957年,全县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将土地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
高级社的规模小者几十户,大者几百户。土地几百亩、几千亩或上万亩。一村或几村联办,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一般为总耕地面积的3%到5%。高级社的领导机构,建有党的支部或总支,民主选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1人,副社长、委员若干人。社委会下辖计划、生产、财务等股和若干生产队,有正副队长、会计、保管,领导组织生产。
高级社时期,(1)财务管理:由初级社的多栏日记帐,改为日记帐,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粮食物资帐和劳动工分帐。建立固定财产、库存物资、产品予分、牲畜、农具登记簿。帐目每月向社员公布一次。有严格的开支手续和财务检查制度。(2)分配:取消了“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加照顾”的政策。具体分配形式是“三包四固定”(即包工、包产、包成本,固定土地、劳力、牲畜、农具),超产奖励。现金总扣留不超过总收入的40%,60%按劳动工分分配。柴草分配执行柴随粮走。(3)劳动管理:坚持干部带头参加劳动。社员实行“包工定额”,“四小管理”,(即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和小段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的情况评工记分。年初制定生产计划和分配计划,张榜公布,使干部、群众心中有数,名曰“一年早知道”。(4)饲养管理:牲畜集体喂养,固定专人,实行定草料、定膘肥两定责任制,专人使役和繁殖奖励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