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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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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民国22年),据《中华民国统计提要》载:“全县共有农户六万四千七百二十户,三十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五人,总耕地一百一十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九点三亩。”人均土地3.64亩,而占全县不到0.1%的22户地主大户,占有着近2.3%的土地。
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残酷剥削农民。剥削方式有三:(一)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大体分永佃制、分租制和包租制。永佃制,即土地分田底和田面,地主为田底所有者,佃户则为田面所有者(即土地所有权是地主,耕种权是佃户)。佃户向地主租地,纳佃银交地租;分租制,是佃户与地主共分所收农产品。佃户劳动所得,由地主分去半数或按“六四”、“七三”分成;包租制,即地主坐享固定地租。佃户向地主交租有物租和钱租(即货币地租)两种。物租、钱租并行亦有。(二)雇工。一般有长工、短工两种。长工一年或几年,短工几日或按季度,多从事田间繁重的体力劳动,生活待遇很低。据《中国实业志》记载:“1931年(民国20年)乐陵县农民(雇农)工资,男日工资4角5分,月工资5元,年工资50元。女日工资2角8分,月工资3元,年工资25元。”出卖劳力者多为男工。女工,一般是因生活所迫或被逼抵债。(三)高利贷,解放前高利贷剥削相当严重。私人借款一般月息三分,高者达五分。并流行着一种“七分银子,三分利”的借贷关系。借贷一般需以土地、物件为抵押,立约取保中间保人得利,亦由借贷者负担。到期不还者,利上加利,俗称“驴打滚”。
1933年(民国22年)土地占有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