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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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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县自1949年至1985年夏,由卫生局负责药政管理,经常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各私人药店、医药单位、大队保健室的药品管理、药品质量、处方配伍、药品价格,尤其对几次药品调价后的执行情况和处方核算准确率进行检查,还不断深入集市检查药商、药贩所出售的药品质量和价格。1984年,根据卫生部指示将合霉素及磺胺类等127种药品淘汰。
1985年7月建立药检所后,开始执行《药品管理法》,当月药检所与有关部门共同对全县各医药单位、村卫生室、个体药店所产和销售的药品进行全面检查。查出伪劣药品393种,价值25,104.65元;违法个体药品批发部5个,取缔游医药贩25个。对查出的伪劣药品当众焚毁,对违法个体批发部药品没收,并给予罚款处分。向符合要求的55个个体药店发放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此,对药品坚持了每季定期查,遇到问题随时查的制度。有效地限制了伪劣药品和高价药品的出售。
1965—1985年部分新药零售价格变化表
单位:元

1965—1985年地产中药材主要品种收购价格比较表
单位:公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