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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卫生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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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本县卫生事业费,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1962年,卫生事业费为208,386元,1976年增加到760,000元,1985年增加到1,078,000元,分别增加了2.6倍和4.1倍。经费来源,1979年前,由地区卫生局统一安排,县财政拨款,1980年,改为财政包干,经费预算指标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本年始,对县分院和公社卫生院在职职工分别下拨全工资的80%和30%。
乐陵县历年卫生事业经费及使用情况一览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