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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晚婚和节育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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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婚
解放前,乐陵县婚姻习俗多为少年时期订婚,初婚年龄一般是:男15周岁左右,女16周岁左右,小者不足10岁。经济较富裕之家,一般女方大于男方,贫困者男方大于女方。
建国后,特别是1950年颁布婚姻法后,订婚年龄有所推迟,结婚年龄提高到男20周岁,女18周岁以上。1957年开始进一步宣传和提倡晚婚,花园区曲家店闻名全县的晚婚五姊妹,均坚持到23周岁以上结婚,是当时涌现出来的典型之一。1971年后,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大力开展,坚持晚婚的人越来越多。晚婚要求是:农村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城镇人口和国家工作人员,略高于农村。1980年以后,全县晚婚情况是:
1982年后,早婚现象有所抬头,晚婚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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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 ┃ 女 ┃
┃ 年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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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婚人数 ┃符合晚婚年龄人数 ┃晚婚率% ┃初婚人数 ┃符合晚婚年龄人数 ┃晚婚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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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2,385 ┃ 1,807 ┃ 68.1 ┃ 2,493 ┃ 2,001 ┃ 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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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2,782 ┃ 2,315 ┃ 83.2 ┃ 2,772 ┃ 2,043 ┃ 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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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 2,940 ┃ 1,431 ┃ 48.7 ┃ 2,948 ┃ 1,601 ┃ 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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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节育
乐陵县计划生育工作,始于1957年。县、区有组织,但人员不落实,工作仅是一般号召,对节制生育没有严格的政策要求,节育多出于自发。1964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后,开始当做一件大事来抓。1966年“文革”开始后受到严重干扰。
1971年,县革委贯彻中共中央(1970)49号文件后。县、社、队、县直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相继建立,从组织上形成一级抓一级,上下左右,条条块块相结合的工作网。本年9月14日掀起了以县直带农村的群众性计划生育运动。是月16日省有关部门组织全省60余名结扎技术人员来本县办“针头固定法输精管结扎术”培训班,协助做结扎手术。先在拖拉机总站(今农机局)设手术台30张,对县直机关职工、干部进行结扎,后下公社开展手术。13天做输精管结扎手术1,103例(其中县直306例),输卵管结扎26例。10月份,地区又派来了结扎手术队。全年共计做四种节育手术20,463例,其中输精管结扎2,004例,输卵管结扎747例,放置节育环14,936例,人工流产2,776例。
1972年7月23日至8月26日,德州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技术协作小组,一行4人来本县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后随访检查,全县抽调了近60名医务人员参加,共随访检查了5,215人,查出并发症433人,占8.30%。内有:单纯输卵管结扎85例,放置节育环199例,男性结扎149例,各占所查人数的:9.2%;20.2%;4.5%。随即进行了治疗,使患者很快康复。从此,每年春、冬两季抓节育,夏、秋两季抓计划外怀孕流产、引产。术后跟上随访和对并发症的治疗,使工作步步向纵深发展,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盲目增长的势头。
乐陵县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大体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64—1970年。主要是控制出生率、增长率,压低人口指标,把高出生率降下来。提倡少生孩子,最多三个。号召育龄夫妇采用避孕套、避孕栓、子宫帽、节育环等节育措施,支持多子女夫妇做绝育手术。如怀孕不愿再生育者,孕期三个月内可做人工流产手术。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者,除伙食费外,其它费用免收,并给予假期。假期内,国家干部、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农村社员,工分照记,生活有困难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阶段:1971—1978年。主要是贯彻“晚、稀、少”的原则。明确要求青年晚婚晚育(25周岁以上生育)。对育龄夫妇大力推行综合措施。要求有两个孩子的放置节育环;有三个孩子以上的做结扎手术。不适应上述措施者,要使用口服避孕药或避孕工具,避孕药具免费供应。避孕失败怀孕者,孕期在三个月内,可做人工流产手术,三个月以上者,提倡做引产手术。
第三阶段:从1979年开始,为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内”的要求,大力宣传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有一个孩子的放置节育环;有两个以上孩子的提倡做结扎手术;计划外怀孕者,要做流产或引产手术。对晚育者,增加产假4周,产假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是年7月份开始,重点在县直机关抓了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工作。县委、县革委,于12月20日召开了“报名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奖励大会。向第一批228对报名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育龄夫妇,颁发了奖品和奖金(50元)。会后,各单位也向领证人员发奖金50元至100元。此外,独生子女父母是干部、职工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是农村社员者,每月由生产队发给儿童保健工分50分。发至子女14周岁;优先安排住房,分配与两个孩子的家庭同等面积的住房;子女优先升学、就业、就医、住院、招工;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1980年初转发了德州行署《关于计划生育奖惩办法的试行规定》。麦后,农村在调整自留地时,独生子女分两份自留地;只有一个孩子的工作人员退休时,退休金加发了5%;对1980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的三胎,4月1日以后强生的二胎,征收超生费。职工、干部从夫妇双方工资中、农村社员从夫妇劳动工分中,每月各征收10%。三胎以上,每多生一胎,征收超生费按5%递增;7周岁内儿童口粮,是非农业人口的按议价粮供应。是农业户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粮供应。因超生造成生活困难者,不仅不给予补助或救济,而且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在调资晋级中,对违犯规定强生子女的工作人员,缓调缓晋一次。
1982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达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1982)11号文件“对计划生育工作以思想教育为主,要实行必要的奖励和经济限制”的指示,视全县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情况,采取了以下四条措施:一是粮、钱(商品棉)、人(计划生育)几项指标一起承包、一起考核、同奖同罚。有的还采用百分计奖制,各项生产指标和计划生育指标结合起来为100分,计划生育占一定比例,并可搞单项奖;二是专业承包。由生产大队直接与生产队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完成者奖,完不成者罚;三是实行干部岗位责任制。公社、管区、大队、生产队干部层层承包任务,一级包一级;四是对育龄夫妇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制(新婚晚育合同、只生一个孩子合同和不再生育合同),奖惩签在合同上,按合同兑现。工厂、企事业单位,将控制人口(无计划外生育)指标同产值、利润一起承包,统一考核评比。同年4月,对奖惩办法又作了补充规定。主要是:一、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大队,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多给一口人的自留地、包产田、口粮田,在多种经营、家庭副业方面,给予扶持。二、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者,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第三胎。三、对强生二胎和二胎以上者,要一次罚款300至500元。另外:农村人口强生二胎者,不给孩子的自留地、口粮田、包产田,三胎以上者,再加扣一人的自留地、口粮田、包产田;国家干部、职工强生二胎者,三年内不提职、不提级、不受奖,征收超生费。独生子女待遇,按德州行署(1980)24号文件规定执行。所征收的超生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及奖励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四、对干部、职工、党团员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除经济制裁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或行政处分。
上述办法实施后。对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有的单位,对个别旧思想、旧传统观念严重,违犯计划生育的人,思想工作做的不够。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过激行动,后在工作中有所纠正。
1983年1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县编印了进一步控制人口增长的宣传提纲13万份;全县出动宣传车45辆,深入集市乡村宣传1,250场次;组织业余文艺宣传队65个,县剧团巡回演出“合家欢”91场次;电影、幻灯宣传2,245场次;县、社广播站广播计划生育稿件515篇。把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推向高潮。发动好的村出现了父劝子,母劝女,妯娌互劝,夫妇相争,大队干部护送,党委书记在医院相迎的好局面。有时到医院做节育手术的人员,整天络绎不绝,车辆满院。本年,全县做节育手术25,003例,其中结扎10,142例,放置节育环9,004例,流引产5,857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