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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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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初等小学教师年金最低30至40元,最高80至90元,高等小学教师70至90元,校长120元左右(均为现洋)。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教师待遇实行供给制。
建国初,教师的待遇为薪粮制,即分等级发放小米(单位:斤)。初小、高小教师各分五级:初小,180、160、150、135、120;高小,220、200、180、160、140。1951年先后两次提高教师待遇,全县平均:初小每人每月达180斤;高小每人每月220斤。
1952年冬,根据省教育厅指示,教师待遇实行工资分制。全县教职工1,059人,总分值为103,092分,平均每人97.71分,一般每分合人民币二角二分。初小教师分为125分、115分、105分、95分共四级。高小教师分为135分、125分、115分共三级。高小校长略高于教师,炊杂人员略低于教师。中学教师最高为180分,最低为130分。1954年,又进行了个别调整,平均每人增加10.7分。
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由工分改为工资制,按学历、教龄、工作量统一定级。小学教师平均每人增长39.5%,中学教师平均每人增长8.9%。之后,历次调资均与行政干部同时进行。此外,自1980年在全县开始实行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制。1985年又实行了教龄补贴。其它福利待遇均与干部相同。
1982年,县委、县府为解决民办教师的待遇,实行联教计酬责任制。通过对民办教师进行全面考查和评定,分出等级、建立档案,作为提级、晋升、评优、奖励和转正定级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评定的等级给于不同的报酬,改工分加补贴的办法为工资制。工资标准除国家补助部分全部发给本人外,从社队所得到的报酬要相当于或略高于同等劳动力的实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