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 清代县级行政机构,大体沿袭明制。县内最高行政长官称知县。知县之人选及升迁,按清政府规定,在任用之初,必先经吏部引见,籍以观察其才干能力强弱。到任后,3年以上始能提调,如有旷职,经督抚劾奏,即刻黜退。知县人选之来源有二:一是正途,即通过考试的进士、举人或贡生经朝考后任职;二是异途,即保举捐献,国子监生可以廉价捐官,其他人只要肯花钱,也可以捐官,优先补缺。据清乾隆《乐陵县志》载,从1644年(清顺治元年)至1762年(清乾隆廿七年),乐陵县共有34位知县,其中正途27人(进士8、举人8、拔贡2、岁贡1、贡生7、廪生1),异途7人(监生1、荫生4、教习1、无学历1)。
除知县外,乐陵自顺治年间起,始设1名县丞,为知县之助手,至乾隆十一年奉裁,历18任。其来源也有正途、异途之分,其中属正途者5人,异途者8人,另有5人无考。县衙还设有主薄、典史、教谕、训导等职,为知县之属员。
清朝职官以职位定品级和官俸,并有养廉银。
县衙内各房有掌理具体事务的吏员(俗称师爷),大多数吏员是本地人,父子、师徒世代沿袭,载入卯册,据为永业。各房吏员没有俸养银(即工资和养老金),负责钱粮的吏员从“平余”和“加耗”及过拨土地等方面提取收入。其他吏员则利用各种陋规,敲榨百姓。另有差役几十人,如门子、皂隶、忤作、马快、民壮、禁卒、轿夫、库子、斗级等,也多由父子沿袭。他们有固定的役食银,但标准很低,也常利用各种陋规对百姓进行勒索。也有的差役靠耕种官地、开垦城边荒地做为收入。
民国 1912年(民国元年)11月,国民政府下令,将县衙改为县知事公署,知县改称县知事。1928年,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并由督军、省长任免。1929年,山东省政府规定:“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出,经省政府议决任命之”。1933年改定:“县长之任命分试署及实授,试署为1年,实授以3年为1任。试署与实授均由省政府恣内政部、内政部转恣铨叙行政院呈国民政府任命之”。至1937年,乐陵换了8任县长,实无试署、实授之分,更未历行转恣铨叙内政部的手续。
县政府下设第一、第二、第三科。按国民政府1928年颁布的县政府组织法规定:“科长由县政府呈请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其他职员的进退由县政府秘书掌管。1929年,县政府下设秘书1人,一、二科各设科长1人,科员2人,另有隶事12人,勤杂6人。同时设有公安、教育、财政、建设四个局。
1933年,按省令改组了县政府机构,各科人员均按二等县标准配备,公务人员40名左右。官俸执行二等县标准。
清顺治元年至乾隆二十七年(1644年—1762年)乐陵县职官来源统计表
说明:1.表中千总一职专司防汛,系武职。
2.表中县丞一职于1746年(清乾隆十一年)奉裁。旧县镇于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设巡检,1734年(雍正十二年)奉裁,后复设,又于1741年(乾隆十二年)奉裁。训导一职于1658年(顺治十五年)奉裁,1664年(康熙三年)裁教谕职后,又专设训导。
清乾隆年间乐陵县衙俸禄表
银
说明:1.据清乾隆廿七年《乐陵县志》统计。
2.儒学训导为裁儒学教谕后专设。
民国时期县级文官官等官俸表
说明:1.根据中华民国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制表。
2.乐陵当时为二等县。
3.表中俸别数字以元为单位。
对公职人员的抚恤、退休待遇,国民政府规定:“公务员如因公伤亡或积劳病故,国家给予抚恤。其范围以文官、司法官、警察官及警长为限。恤金为四种:即公务员年恤金及一次恤金、遗族年恤金及一次恤金。”“公务员退休是:一、任职15年以上,年龄已满60岁者,或任职30年以上者,得声请退休,给予退休金。二、年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得同时给予。”
附:伪职简况
1939年,日本侵略军在乐陵建立起县公署。伪职人员的管理,基本沿用民国文官制度。县知事由伪省长呈请内政部转呈汪伪政府任免。县公署的秘书、警察所长,各科科长均由县知事报省长委任。科员、办事员由县知事遴派。县公署设秘书室,管理职员的进退。县公署共有公职人员33人。乐陵共有4任伪县知事。
伪公职人员有退职的规定:“公务员在职年满1年以上者,自请退职或令其退职,按规定数目支给退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