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广大工人享受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和生活补助。1955年开始发冬季取暖费。1956年开始,县以下编制在15人以下就餐的单位,而又未设置勤杂人员的,每人每月发小伙食补助费1元5角。对少数民族职工,本单位无条件设专灶,而又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4元5角。自1966年12月起,对工人实行粮食差价补助(1979年11月后参加工作者无粮差补助)。1979年,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助费5元。1980年10月始,每人每月发洗理费2元左右。1984年始,每人每月发肉食补贴4元。
从1958年起,工人享受探亲假,每年12天(已婚者探父母每4年1次,探配偶1年1次,未婚者探父母1年1次)。1981年,改为探配偶30天,探父、母20天。往返路费及途中因中转车、船所需住宿费,均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从1953年开始,女工享受产假56天。1979年始,小产给假20至30天,女性25周岁以上结婚生育者,增加产假28天。
自1951年开始,工人享受劳保医疗。1980年以后,部分单位实行每月2至3元医疗包干费(住院医疗者除外)。因公致残者,按工作年限,每月发给补助费,直至退休或死亡。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发一定数量的护理费。
自1956年开始,工人享受退休、退职待遇。1978年开始,退休工人,安排1名子女就业。退休工人的退休金,依照工作年限计算,原为一次发给, 1978年后,改为按月发给。
第五节 工人福利
建国后,广大工人享受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和生活补助。1955年开始发冬季取暖费。1956年开始,县以下编制在15人以下就餐的单位,而又未设置勤杂人员的,每人每月发小伙食补助费1元5角。对少数民族职工,本单位无条件设专灶,而又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4元5角。自1966年12月起,对工人实行粮食差价补助(1979年11月后参加工作者无粮差补助)。1979年,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助费5元。1980年10月始,每人每月发洗理费2元左右。1984年始,每人每月发肉食补贴4元。
从1958年起,工人享受探亲假,每年12天(已婚者探父母每4年1次,探配偶1年1次,未婚者探父母1年1次)。1981年,改为探配偶30天,探父、母20天。往返路费及途中因中转车、船所需住宿费,均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从1953年开始,女工享受产假56天。1979年始,小产给假20至30天,女性25周岁以上结婚生育者,增加产假28天。
自1951年开始,工人享受劳保医疗。1980年以后,部分单位实行每月2至3元医疗包干费(住院医疗者除外)。因公致残者,按工作年限,每月发给补助费,直至退休或死亡。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增发一定数量的护理费。
自1956年开始,工人享受退休、退职待遇。1978年开始,退休工人,安排1名子女就业。退休工人的退休金,依照工作年限计算,原为一次发给, 1978年后,改为按月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