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开始由县人民政府和各区公所办理,各区公所每月向县人民政府汇报1次。1953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内务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后,婚姻登记由县民政科统一办理,结婚者在民政科或各区公所登记,民政助理员每月向民政科汇报1次。1958年后,由公社、乡(镇)民政助理员办理。
第一节 登记管理
婚姻登记,开始由县人民政府和各区公所办理,各区公所每月向县人民政府汇报1次。1953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内务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后,婚姻登记由县民政科统一办理,结婚者在民政科或各区公所登记,民政助理员每月向民政科汇报1次。1958年后,由公社、乡(镇)民政助理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