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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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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清乾隆《乐陵县志》载:1633年(清雍正十年)乐陵知县梅本深在县城西巷子西北侧建房17间,命名为“养济院”。1635年,“知县丁文洁倡劝绅民捐银七百二十两七钱”,在今文化楼处建土房22间,命名为“普济堂”,收养贫民10名。1736年(清乾隆元年),“置义田二百二十四亩八分,为养济院、普济堂资用”。1877年(清光绪二年)至1909年(清宣统元年)仍靠绅士“好善乐施”。1912年(民国元年),普济堂改为“平民工厂”收养无业乞讨人员,搞手工业生产自食其力,其资金多摊募于工商界。后因经费不继,自行解散。在灾荒年月,境内外之灾民多在庙宇居住,吃穿则靠乞讨和“绅民施舍”。1929年(民国18年),县政府呈山东赈务会转呈省政府批准,分配赈款2,000元,连同已结存多年之“济谷”,由县政府以用款收蚂蚱(蝗虫)的名义,将“济谷”售空。但大部分被贪官从中私吞,而受灾贫苦农民所得无几。
解放后,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发动群众开展互救互济活动,并据情发放救济粮款。仅据1944年至1946年6月的统计,先后发放救济粮10万斤,贷款15万元(北海币)。对无法安置又确实困难的,鼓励其做些小生意,使无业者谋生。建国后,根据“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救济”的原则,对无劳力之家、病残、呆痴以及人口多收入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户,进行救济扶持;对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残疾,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救济款由国家拨给,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