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发证 1951年,在结束土改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实行土地确权发证。确权发证的土地、房产为本户私有财产,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权,不得侵犯。各村镇在农民协会的领导下,组成土地丈量、登记和调解班子,确权造册填征,并加盖县人民政府和县长的印章,以村为单位举行发证大会,同时宣布旧契作废。
1952年至1955年,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了党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个体农业,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由成立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但土地仍归私有。1956年,大办高级农业合作社,至1957年,全县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凡已入社的土地,由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除极个别单干户外,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原发土地证作废。
土地征用 1958年后,国家、集体基建用地,按上级规定实行征用。凡需征用土地的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连同基建计划、选点征地、补偿协议,报民政局审查,经县人委(县政府)同意,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手续。凡征用5亩以下的,由县人委(县政府)批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的由行署批准,20亩以上的报省批准,由民政局办理征用手续。1982年后,办理征用手续改由农业局负责。
制止乱占耕地 1958年,全县原有耕地139.2万亩,至1985年耕地减少了381,200亩,除农田水利建设占地、国家征用土地和废弃土地外,乡、镇、村建房占用耕地34,346亩。很多村,民建无规划,建房乱插花,少数干部利用职权套大院。县人民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县、公社(乡、镇)、村,均建立了土地管理组织,于1983年,对全县农民宅基地进行全面清丈,逐户登记建卡立档,并对37起宅基地纠纷,认真进行了处理。同年,实行宅基使用证。截止1985年2月,全县共发放宅基使用证131,852户,占地48,785亩,户均0.37亩。
第二节 建国后的土地管理
确权发证 1951年,在结束土改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实行土地确权发证。确权发证的土地、房产为本户私有财产,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权,不得侵犯。各村镇在农民协会的领导下,组成土地丈量、登记和调解班子,确权造册填征,并加盖县人民政府和县长的印章,以村为单位举行发证大会,同时宣布旧契作废。
1952年至1955年,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了党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个体农业,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由成立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但土地仍归私有。1956年,大办高级农业合作社,至1957年,全县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凡已入社的土地,由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除极个别单干户外,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原发土地证作废。
土地征用 1958年后,国家、集体基建用地,按上级规定实行征用。凡需征用土地的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连同基建计划、选点征地、补偿协议,报民政局审查,经县人委(县政府)同意,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手续。凡征用5亩以下的,由县人委(县政府)批准,5亩以上20亩以下的由行署批准,20亩以上的报省批准,由民政局办理征用手续。1982年后,办理征用手续改由农业局负责。
制止乱占耕地 1958年,全县原有耕地139.2万亩,至1985年耕地减少了381,200亩,除农田水利建设占地、国家征用土地和废弃土地外,乡、镇、村建房占用耕地34,346亩。很多村,民建无规划,建房乱插花,少数干部利用职权套大院。县人民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县、公社(乡、镇)、村,均建立了土地管理组织,于1983年,对全县农民宅基地进行全面清丈,逐户登记建卡立档,并对37起宅基地纠纷,认真进行了处理。同年,实行宅基使用证。截止1985年2月,全县共发放宅基使用证131,852户,占地48,785亩,户均0.37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