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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国前的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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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对全县土地管理,由县衙户房负责,为发展生产,增加税收,县衙曾多次对全县土地进行清丈、劝垦和开展“自首”。据清乾隆《乐陵县志》记载:1654年(清顺治十年)“奉旨专勘清查出有主荒上地一百二十九顷四十五亩,责令原补花户认种,编入熟地派征”。同年,“奉文开垦有主三等地一千三百三十三顷七十三亩四分,编入大粮额之内派征”。1655年“奉文对自首三等共地五百六十顷七十九亩一分,编入则例额数之内派征”。1660年,“奉旨清丈三等共地一万六千零二十四顷八十七亩五分”。自1664年至1698年(康熙三年至三十七年)“新垦、自首中地,一千一百八十二顷三十八亩三分”,至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通计阖县承粮共十一等地,一万二千二百五十四顷八十八亩一分六厘”,因康熙年间知县孟振玉劝垦未遂,虚报自首垦地八百九十顷八亩一分,故在长时期内每亩加增七厘四毫的田赋,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清代对田产买卖,印制有统一的税契。据民间残存的地契记载: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山东布政司奉旨“买卖田产经收税银,持契尾粘连用印处贮存”。契尾有编列号数、业户姓名、买卖田产数目、银价等。如发生田产纠纷,可持契尾向州、县申讼。
民国初期 本县土地兼并的现象非常严重。据有关资料记载:1933年(民国22年),全县有3户地主,户均土地达4,454亩,有1,318户给地主当佃户。地主富豪为逃避田赋、差役,贿通官府用“外带加增”和“飞洒”粮银的办法,将其占有土地之粮银“飞洒”、“过拨”在贫苦农民名下,加之军阀混战,地方官僚机构庞大和贪官污吏的搜刮,不少贫困农民为解脱苛重负担,卖地不要地价款,只拨银粮,谓之“干过粮”。有的弃家外讨,形成“死亡逃户”。
民国初期对田产买卖,由县税契房配专人负责收税盖印,各区、约、段配经理人负责巡查。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爆发后,我党在敌后实行土地合理负担,改按银计征为按亩计征。解放战争期间,县人民政府曾下达《关于税契工作提前进行土地登记予借税契款》的决定。经过打土豪、分田地(即四十天群运),实行耕者有其田。1947年,在全县进行了“土地陈报”,主要是把地主的多余土地、房产分给贫农,未经丈量的重新丈量登记,对耕地标明上、中、下三等,登记造册,一式两联,存根报县备查。通过陈报,参照土地等级,评出负担标准亩(亦称折中亩),即上等地1亩按1亩2分,中等地1亩,下等地按8分,征收田赋公粮按折中亩计征。改变了按银计征的不合理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