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复员军人回乡,在住房、土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农具耕畜有困难的给予扶持,子女免费入学。建国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在加强思想工作的同时,切实解决其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对二、三等残废军人和孤儿、单身汉退伍军人,尽量安排到社、队集体事业单位;对带病回乡的除在治疗上给予方便外,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住房有困难的,采取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国家适当补助的办法予以解决。1951年结束土改后,全县有8,422名革命军人(包括革命工作人员)的家属土地房屋困难均得到解决。据统计,从抗日战争到1961年底,全县参军入伍的达9,928人,已复员退伍的4,715人(其中复员军人3,140人)。安排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921人(占安排总数的19.56%);安排到农村的3,794人(占安排总数的80.44%),其中任党支部书记的195人、任村行政干部的220人,其余均安排为民兵连长和生产组织负责人等职务。
1969年至1975年,接受军队复员干部104人,当时均按上级有关文件登记后安排到农村。1976年国家劳动总局和解放军总政治部下达了《关于做好1969年至1975年7月3日期间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的通知》后,对这批复员干部又重新安排了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1980年以前,共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5人,其中4人由部队出款建房、11人由县提供或修建住房。
第二节 安置情况
建国前,复员军人回乡,在住房、土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农具耕畜有困难的给予扶持,子女免费入学。建国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在加强思想工作的同时,切实解决其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对二、三等残废军人和孤儿、单身汉退伍军人,尽量安排到社、队集体事业单位;对带病回乡的除在治疗上给予方便外,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住房有困难的,采取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国家适当补助的办法予以解决。1951年结束土改后,全县有8,422名革命军人(包括革命工作人员)的家属土地房屋困难均得到解决。据统计,从抗日战争到1961年底,全县参军入伍的达9,928人,已复员退伍的4,715人(其中复员军人3,140人)。安排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921人(占安排总数的19.56%);安排到农村的3,794人(占安排总数的80.44%),其中任党支部书记的195人、任村行政干部的220人,其余均安排为民兵连长和生产组织负责人等职务。
1969年至1975年,接受军队复员干部104人,当时均按上级有关文件登记后安排到农村。1976年国家劳动总局和解放军总政治部下达了《关于做好1969年至1975年7月3日期间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的通知》后,对这批复员干部又重新安排了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1980年以前,共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5人,其中4人由部队出款建房、11人由县提供或修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