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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安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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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由区、乡、村三级行政机构负责,按渤海行署一专署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1950年,县政府成立转业复员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民政科办公。1955年下半年,由县人民武装部接管转业军人档案,转业复员建设委员会改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仍在民政科。1961年,民政局设安置办公室,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1984年底,由县武装部和民政局安置办公室联合建立了“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负责日常安置和人才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