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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抚恤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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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抚恤建国前,县政府除按老解放区的抚恤标准发给抚恤粮外,还为烈士安葬解决一口棺木。建国后,1950年,国家颁发了《优抚条例》,对抚恤粮作了统一规定,1952年又进行了调整。自1953年1月起改行发抚恤金以来,分别于1955年、1979年又进行了两次调整。1980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并对抚恤标准再次进行了调整,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种标准进行一次性的抚恤,一般做法是将《革命烈士证明书》和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或烈士的配偶。对父母和配偶有争议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烈士证》发给父母,抚恤金各发给半数;对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按烈士子女、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或抚养烈士的亲属次序发给。
对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 因参战或因公致残,出院后的残废人员,县政府除对其工作、生活妥善安排外,按国家规定标准办理抚恤。自1950年以来,国家对抚恤标准先后进行过6次调整,并先后3次对残废等级进行了复查评定和换证工作。1981年,全县有728名残废人员的残废等级得到了复查评定,领取了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残废证》。对在乡的一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自1953年改发抚恤金以来,其粮油按在职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照顾的特、一等残废军人,自1984年每月发给45元生活护理费。至1985年,全县有特、一等残废军人29人,都享受到生活护理费的待遇。
1985年残废人员情况表

国家补助 对优抚对象按优抚条例享受优抚后仍有困难的,视困难大小,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1.对烈士家属的补助。1983年民政部统一印制了《革命烈士证明书》后,对全县革命烈士家属的烈士证进行了换补。通过换补烈属证,全县现有烈士直系亲属920户,1,343人,其中烈土父母283人、烈士配偶420人、烈士子女610人、对烈士尽过抚养之责的其他亲属30人。对其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后,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774户,898人,其中对孤老烈属122户,127人,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又增发补助费5元。
几个年份全县烈军属补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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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烈属定期补助 ┃烈军属临时补助 ┃
┃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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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 ┃户 ┃人 ┃元 ┃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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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 ┃ 670 ┃1,009 ┃85,215 ┃1,438 ┃2,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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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 ┃ 10,400 ┃ 741 ┃ 805 ┃56,OOC ┃4,100 ┃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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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 ┃ 225.000 ┃ 730 ┃ 792 ┃50,000 ┃1,820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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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残废军人的补助。对残废军人除按标准进行抚恤外,自1979年,对在乡特等、一等残废人员发给付食品补助费每人每月5元;二等每人每月3元;三等每人每月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