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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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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全县村村都订有《拥军优属公约》,党、团员和积极分子都订有《拥军优属计划》,并将执行情况按期上报。优抚对象的吃水、扫院、磨面、泥补房屋、请医、煎药、拆洗被服等,均有人负责。每逢节日,青年学生和妇女组织主动到优抚对象家找活干。据1944年统计,全县有烈、军属3,018户,其中,享受物资优待的有960户,对赤贫抗属每月每人发给30至45斤优待粮,过春节发给小麦及肉、菜、款等。有1,845户,耕地1,969.5亩,免摊派费。对优抚对象的生产实行帮工、包耕、代耕的办法,做到“先耕种”, “先收割”,“多打粮”。自1945年至1955年全县享受代耕的优抚对象6,026户,15,378人,代耕土地51,352亩。自农业合作化以来,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全县共有优抚对象8,948户,19,628人,其中应享受优待劳动日的4,042户,11,525人,共优待劳动日61,391个,加上自干工日,比一般社员每人平均多16个工日。1964年春节前,县人委组织了优抚工作大检查,由县、社、片、大队干部共1,325名,组成若干检查组,逐村逐户登门访问了6,256户优抚对象(占82%),发现有2,426户(占访问户22.8%)因受灾造成生活上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随即拨出万元救济款,发放5万斤救济粮、1,000斤食油,连同群众自动捐献的粮食12,400斤、肉食825斤、菜1,340斤、柴4万余斤,解决了2,283户的实际困难,占困难户的98%。
1982年优抚对象定额优待(试行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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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单位 ┃ ┃ ┃残废、复员、带 ┃
┃ 人均收入 ┃烈属 ┃军属 ┃ ┃
┃ ┃ ┃ ┃病还乡退伍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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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以下 ┃ 90 ┃ 4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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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00 ┃ 150 ┃ 7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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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50 ┃ 250 ┃ 12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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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200 ┃ 350 ┃ 175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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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50 ┃ 450 ┃ 225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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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300 ┃ 550 ┃ 275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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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以上 ┃ 适当提高定额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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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规定,对无力耕种口粮田的,除享受定额优待外,再给予适当照顾。
1981年至1985年优待情况统计表
单位:市斤、元

1982年以来,对烈、军属由村(队)优待劳动日改为定额优待,即对烈属每户每年优待一个整劳动力全年劳动所得,对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半个整劳力全年劳动所得;对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视其子女的供养能力及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数量的优待,一般为三分之一个整劳动力的全年所得。并根据优抚对象所在村(队)的人均收入多少由村(队)给予适当补助。1983年有7个公社,1985年有24个乡、镇,实行了统筹优待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