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县衙执掌民政工作的官署称户房,1912年(民国元年)知县改称民政长兼理民政事务。1913年,民政长改称县知事,县公署内分四课,其中一、四课兼理民政事务。1933年(民国22年)县政府设4个科,以民、财、建、教为序。抗日战争时期,我抗日民主县政府先后设一科、行政科、政教科负责民政事项。解放战争时期,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负责动员参军、支援前线、拥军优属及社会改革等。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民政科配有正、副科长和优荣、优救、人事、司法、战勤等科员各1人,区配民政助理或民政干事1人。1953年,民政、司法、人事分设。1958年,民政科改称民政局。1968年,民政局与卫生局合并为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内务组。1971年恢复民政局。至1985年民政局配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下设社会股、人秘股、安置办、地名办、烈属养老院、烈士陵园、火化场。全局共有干部15人。26个乡(镇)各配有专职民政干部1人。
第十九篇 民政
清代,县衙执掌民政工作的官署称户房,1912年(民国元年)知县改称民政长兼理民政事务。1913年,民政长改称县知事,县公署内分四课,其中一、四课兼理民政事务。1933年(民国22年)县政府设4个科,以民、财、建、教为序。抗日战争时期,我抗日民主县政府先后设一科、行政科、政教科负责民政事项。解放战争时期,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负责动员参军、支援前线、拥军优属及社会改革等。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民政科配有正、副科长和优荣、优救、人事、司法、战勤等科员各1人,区配民政助理或民政干事1人。1953年,民政、司法、人事分设。1958年,民政科改称民政局。1968年,民政局与卫生局合并为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内务组。1971年恢复民政局。至1985年民政局配有局长1人、副局长2人,下设社会股、人秘股、安置办、地名办、烈属养老院、烈士陵园、火化场。全局共有干部15人。26个乡(镇)各配有专职民政干部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