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是整顿社会治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局自成立以来,一直把法制宣传教育放在首位。从1980年至1985年,共印刷法制宣传品近万件,办宣传栏4,000余期。同时,各乡、镇司法助理员,利用电影、幻灯、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981年至1985年,全县年平均讲演400余次、教育群众30多万人次。
民事调解 司法局成立以后,承接了由县法院转来的民事调解工作。1981年,对全县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了整训,共调整、建立了1,027个“调委会”。到1985年,,共调处民间纠纷12,379件。对减少诉讼、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律师业务 建国初,即实行律师辩护制度,至1966年“文革”开始时终止。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1985年有律师5名,兼职律师5名。
律师的主要业务是: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1980年至1986年,共担任刑事辩护34起,解答法律询问3,313人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028件,民事代理37件,为38个单位担任了法律顾问。
公证业务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是巩固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环节之一。县公证处自1980年开展公证业务,至1985年底,共办理各项公证(财产分割、收养、宅基、经济合同等)6,122件。
公证费收费标准表
1981年2月13日执行
说明:(一)中外合资企业、国外投资企业有关协议文书收费按企业投资的规模等具体情况酌定。
(二)继承、遗赠、赠与域外财产按调入外汇时的金额总数的比例收费。疑难复杂的证明,可酌情增收,最高不超过5%。
(三)遗赠、赠与我国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乡、镇的财产按件收费,每件收5元,由受赠单位承担。
(四)公证机关转请翻译单位翻译者,由申请人直接向翻译单位交纳翻译费。
(五)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年计收。保管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律师收费标准表
1980年10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