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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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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于1941年设承审处。1942年改为司法科。1948年底,司法科并入公安局。1950年3月,建立了乐陵县人民法院,配院长1人,共有干警10人。1951年,设院长办公室、秘书办公室、刑事组、民事组、来访接待室、看守所和巡回法庭。1955年春,建立黄夹、杨安镇两个人民法庭。1958年12月,乐陵、商河两县合并,乐陵县法院合并到商河县法院。1960年,商河县人民法院改名为乐陵县人民法院,机构仍在商河。1961年9月,两县分开后,又重新组建了乐陵县人民法院。1966年“文革”开始后,法院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扰。1968年秋,上级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将“公、检、法”合并为“乐陵县公安机关”。1973年1月,恢复法院机构。至1985年,有院长、副院长3人,全院干警76人。下设办公室、政工科、信访接待室、刑事审判一庭、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执行庭。并在城关、黄夹、杨安镇、花园、朱集、西段、铁营、孔镇、杨盘、茨头堡、郑店、郭家、杨家、王寨子、胡家、丁坞、王集、寨头堡设了人民法庭。各乡、镇均设司法助理员。村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