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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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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案由知县亲自审理。缉捕、狱囚之事,由下属刑房典史掌管。
民国初年,县设帮审员。后设法院,以主管司法。1931年(民国20年),法院增设审判官。1932年撤销法院,改为承审处,将审判官改为承审员。抗日战争爆发前夕,取消承审制,设司法科。配科长1名,科员2名。
日、伪时期,1940年,在县伪警察局设司法股。1943年,又在伪县公署设置承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