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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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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是对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根据中发(1979)45号文件精神,准捕权下放到县,对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的一般案件,均由检察机关直接审查决定,不再报请党委批准。县检察院自1979年8月1日行使该职权,至1985年底,共批捕393人。
审查起诉,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检察院自1955年至1985年底,共起诉1,6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