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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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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一级未设置独立的检察机构,仅司法部门设检察官职务,按当时法律规定,由县长兼任。
新中国成立以后,乐陵县于195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建立了人民检察机构检察署。由公安局长兼任检察署长。1955年,正式成立了乐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配检察员1人。至1958年,工作人员配到11人。同年12月,乐陵、商河两县合并成商河县。检察院也随之合并到商河县人民检察院。1961年9月,乐陵、商河分县后,重新组建了乐陵县人民检察院。下属有3个组,即批捕组、自办案件组和监所劳改监督组。“文革”期间,检察院于1968年秋实行军管后,与公安局、法院合并为“乐陵县公安机关”。内设检察组,分工批捕、起诉。1978年,重建乐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恢复,机构日趋完善。1985年设有办公室、政工科、控申科、批捕科、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共有干部4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