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年10月,乐陵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反奸锄霸斗争的决议》,结合本县抗日斗争的实际情况,成立了乐陵县抗日保卫机构“锄奸团”,由“战地动员委员会”和行政科直接指挥。设团长1人,配战斗员30人,到1941年扩大到200余人。各区锄奸组织设队长1人,配战斗员10至15人。除奸人员一律佩短枪,着便装,秘密行动。
1941年底,县抗日民主政府将全县锄奸组织进行整编,县“锄奸团”被编入县大队独立营手枪第三连,各区锄奸组织均改为区中队,任务仍以除奸反霸为主。
1943年3月,乐陵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决定,建立专门的社会治安保卫机构公安科。公安科建立以后,暂由行政科长负责领导,并抽调1名“青救会”干部任副科长。公安科辖公安部队1支。
1944年5月,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撤公安科,成立了乐陵县公安局。配局长、副局长各1人,辖公安部队3个排。
1946年5月,县公安局在三间堂、杨安镇、桑庄设公安分局,每个分局配侦察干事、文书各1人,公安小分队1支(战士15名),3个分局于1947年夏撤销。1948年,县境反动会道门活动猖獗,“还乡团”也在边界地区进行破坏活动,据此,县公安局又将3个分局恢复。3个分局于1949年12月撤销,人员全部由县公安局收编。
新中国成立以后,乐陵县公安机构日趋完善。县设公安局,区、乡设公安员,村设治安主任。1958年“公社化”时期,每个公社配公安助理员1名。1958年12月,乐陵、商河两县合并,原乐陵县公安局并入商河县公安局,乐陵镇设派出所。1960年,商河县公安局改称乐陵县公安局。1961年9月,乐陵、商河分县后,乐陵县公安局重新组建。1964年底,有10个公社派出所。1968年秋,上级对公、检、法实行军管,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统称为“乐陵县公安机关”。1972年底撤销军管,1973年1月,乐陵县公安局经过整顿,恢复了正常工作。各下属机构也逐步设置,1985年底,设有秘书、内保、刑侦、政工、治安、政保、预审7个股和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各1处以及消防队、武警中队各1支,下辖26个乡(镇)派出所。随着公安工作的不断发展,已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防、侦、破体系。干警队伍不断加强,设备也不断更新和添置,配有汽车、摩托车、刑事勘察车、无线电通讯等现代化装备。
第二节 人民公安机构的设置
1939年10月,乐陵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反奸锄霸斗争的决议》,结合本县抗日斗争的实际情况,成立了乐陵县抗日保卫机构“锄奸团”,由“战地动员委员会”和行政科直接指挥。设团长1人,配战斗员30人,到1941年扩大到200余人。各区锄奸组织设队长1人,配战斗员10至15人。除奸人员一律佩短枪,着便装,秘密行动。
1941年底,县抗日民主政府将全县锄奸组织进行整编,县“锄奸团”被编入县大队独立营手枪第三连,各区锄奸组织均改为区中队,任务仍以除奸反霸为主。
1943年3月,乐陵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决定,建立专门的社会治安保卫机构公安科。公安科建立以后,暂由行政科长负责领导,并抽调1名“青救会”干部任副科长。公安科辖公安部队1支。
1944年5月,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撤公安科,成立了乐陵县公安局。配局长、副局长各1人,辖公安部队3个排。
1946年5月,县公安局在三间堂、杨安镇、桑庄设公安分局,每个分局配侦察干事、文书各1人,公安小分队1支(战士15名),3个分局于1947年夏撤销。1948年,县境反动会道门活动猖獗,“还乡团”也在边界地区进行破坏活动,据此,县公安局又将3个分局恢复。3个分局于1949年12月撤销,人员全部由县公安局收编。
新中国成立以后,乐陵县公安机构日趋完善。县设公安局,区、乡设公安员,村设治安主任。1958年“公社化”时期,每个公社配公安助理员1名。1958年12月,乐陵、商河两县合并,原乐陵县公安局并入商河县公安局,乐陵镇设派出所。1960年,商河县公安局改称乐陵县公安局。1961年9月,乐陵、商河分县后,乐陵县公安局重新组建。1964年底,有10个公社派出所。1968年秋,上级对公、检、法实行军管,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统称为“乐陵县公安机关”。1972年底撤销军管,1973年1月,乐陵县公安局经过整顿,恢复了正常工作。各下属机构也逐步设置,1985年底,设有秘书、内保、刑侦、政工、治安、政保、预审7个股和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各1处以及消防队、武警中队各1支,下辖26个乡(镇)派出所。随着公安工作的不断发展,已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防、侦、破体系。干警队伍不断加强,设备也不断更新和添置,配有汽车、摩托车、刑事勘察车、无线电通讯等现代化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