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和民国初期 晚清时期,全县设17个区公所、114个约、952个庄。1912年(民国元年)至1928年(民国17年),全县设11个区公所、111个约、967个庄。其机构设置为:区设区公所,有区长1人、助理员2人、户员1人、区丁2人;约设约董、保正、保练各1人、约丁1至2人;庄设首事(庄长)1人。1929年(民国18年)至1937年(民国26年),全县设8个区公所,80个乡公所。区公所设区长1人、助理员2至5人、区丁若干人。每区下设10个乡(镇)公所,配乡长1人,乡丁1至2人。每两乡设一段局子,配段长1人。各乡下设若干保(村)、闾、甲,分别配保(村)长、闾长、甲长各1人。
抗日战争时期 1938年5月至1940年10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在全县设8个区公所、926个村公所。1940年10月至1945年10月,先后改设为7、6、5、3、4、6个区公所,配正副区长各1人,区长兼任区小队队长。区公所配文书、行政、财粮、粮秣、文教,武装和公安助理各1人,协理员3至7人。区以下设乡公所,配乡长(兼乡分队长)1人,文书1人、办事员2—3人。村设村公所,5至7个村组成中心村,配村长、文书、武委主任(民兵队长)、财粮委员各1人。
附:日伪政权
1939年至1944年,日伪军在全县建立了8个伪区公所。伪区公所设区长1人,文书、庶务各1人、区丁若干人。区下实行保甲制,以10户为1甲,6至15甲为1保,5至15保为一联保处,分别配联保主任和保、甲长。不少保和联保为两面政权,表面为敌,实则为我。1944年,乐陵全境解放后,日伪政权全部解散。
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10月至1946年,全县设10个区公所、875个村公所。1947年至1948年,设11个区公所、921个村公所。其机构设置为:区公所配区长或副区长1人,文书、民政、财政、实业、文教、公安助理、粮库主任和会计、文书、公务员各1人;1947年,区以下曾设若干梅花区,作为区的派出机关。1948年秋,撤销梅花区,设立乡政府,配乡长或副乡长1人,文书,公务员各1人。村公所配村长、闾长、粮秣员、民兵连长各1人。
建国后 建国初,区、乡、村体制和机构设置基本同上。1956年,设10个区公所、42个乡政府。乡以下由一个或几个行政村组成农业合作社或高级农业合作社,设社长(主任)、会计、保管等各1人或几人。1958年2月,撤区并乡。配正副乡长、文书各1人,助理员若干人。
1958年9月,实行政社合一,全县设11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550个生产大队。同年12月,乐商并县至1961年8月底,全县设20个公社管理委员会、186个管理区、650个生产大队。1961年9月乐商分县至1964年,全县设10个公社管理委员会、80个管理区、988个生产大队。1965年至1983年底,全县设26个公社管理委员会、1000余个生产大队。
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管委会设主任(社长)1人、副主任(社长)2至3人,下设民政、财政、文教、经营管理、公安助理员和文书、会计各1人,工勤人员若干人。管理区是公社的派出机关,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生产大队既行施村公所的职权,又是集体经济的管理机构,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1至2人,还设有会计、保管、治保主任、民兵连长等。
1983年12月至1984年初,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建立乡政权的指示,将原26个公社改为4个镇、22个乡。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乡长1人、副乡长1至2人,下设秘书、民政、司法、财政、文教、计划生育、农业、水利、林业、公安等助理员和工勤人员若干人。村民委员会设主任、会计等。
第八节 基层政权
晚清和民国初期 晚清时期,全县设17个区公所、114个约、952个庄。1912年(民国元年)至1928年(民国17年),全县设11个区公所、111个约、967个庄。其机构设置为:区设区公所,有区长1人、助理员2人、户员1人、区丁2人;约设约董、保正、保练各1人、约丁1至2人;庄设首事(庄长)1人。1929年(民国18年)至1937年(民国26年),全县设8个区公所,80个乡公所。区公所设区长1人、助理员2至5人、区丁若干人。每区下设10个乡(镇)公所,配乡长1人,乡丁1至2人。每两乡设一段局子,配段长1人。各乡下设若干保(村)、闾、甲,分别配保(村)长、闾长、甲长各1人。
抗日战争时期 1938年5月至1940年10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在全县设8个区公所、926个村公所。1940年10月至1945年10月,先后改设为7、6、5、3、4、6个区公所,配正副区长各1人,区长兼任区小队队长。区公所配文书、行政、财粮、粮秣、文教,武装和公安助理各1人,协理员3至7人。区以下设乡公所,配乡长(兼乡分队长)1人,文书1人、办事员2—3人。村设村公所,5至7个村组成中心村,配村长、文书、武委主任(民兵队长)、财粮委员各1人。
附:日伪政权
1939年至1944年,日伪军在全县建立了8个伪区公所。伪区公所设区长1人,文书、庶务各1人、区丁若干人。区下实行保甲制,以10户为1甲,6至15甲为1保,5至15保为一联保处,分别配联保主任和保、甲长。不少保和联保为两面政权,表面为敌,实则为我。1944年,乐陵全境解放后,日伪政权全部解散。
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10月至1946年,全县设10个区公所、875个村公所。1947年至1948年,设11个区公所、921个村公所。其机构设置为:区公所配区长或副区长1人,文书、民政、财政、实业、文教、公安助理、粮库主任和会计、文书、公务员各1人;1947年,区以下曾设若干梅花区,作为区的派出机关。1948年秋,撤销梅花区,设立乡政府,配乡长或副乡长1人,文书,公务员各1人。村公所配村长、闾长、粮秣员、民兵连长各1人。
建国后 建国初,区、乡、村体制和机构设置基本同上。1956年,设10个区公所、42个乡政府。乡以下由一个或几个行政村组成农业合作社或高级农业合作社,设社长(主任)、会计、保管等各1人或几人。1958年2月,撤区并乡。配正副乡长、文书各1人,助理员若干人。
1958年9月,实行政社合一,全县设11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550个生产大队。同年12月,乐商并县至1961年8月底,全县设20个公社管理委员会、186个管理区、650个生产大队。1961年9月乐商分县至1964年,全县设10个公社管理委员会、80个管理区、988个生产大队。1965年至1983年底,全县设26个公社管理委员会、1000余个生产大队。
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管委会设主任(社长)1人、副主任(社长)2至3人,下设民政、财政、文教、经营管理、公安助理员和文书、会计各1人,工勤人员若干人。管理区是公社的派出机关,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生产大队既行施村公所的职权,又是集体经济的管理机构,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1至2人,还设有会计、保管、治保主任、民兵连长等。
1983年12月至1984年初,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建立乡政权的指示,将原26个公社改为4个镇、22个乡。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乡长1人、副乡长1至2人,下设秘书、民政、司法、财政、文教、计划生育、农业、水利、林业、公安等助理员和工勤人员若干人。村民委员会设主任、会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