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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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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贷资金管理
1977年前实行指标管理,上级逐年逐级下达农贷指标,实行专款专用;1977年后执行“农村信贷包干”,农贷资金一次安排到公社,县不留机动数,一包四年不变,指标归各公社掌握使用。多收多贷,少收少贷,常年收贷;1981年2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了《关于农村信贷“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
二、农贷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恢复发展生产,发放农业贷款。解放初期全县11个区,每区1人巡回下乡,发放实物贷款,主要是粮食、土布、棉花等。1950年秋农业贷款改实物为现金。至1952年共发放生产、生活贷款60万元。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为支持贫下中农走集体化的道路,及时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54.9万元,扶持13213个困难户入社。到1957年发放各种农业贷款433万元。
1958年至1962年,共发放农业贷款800万元,比“一五”期间多发放367万元。由于四年涝灾,农业大幅度减产,群众生活困难,有60%的贷款没能收回。
1963年到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共发放农业贷款343万元。比“二五”期间年均少放46万元。三年共收回农贷181万元,收回率比“二五”期间提高12.2%。在三年调整时期,代财政部门发放无偿投资和长期无息贷款79万元。帮助668个困难队购置机械、牲畜、车辆等,改变生产条件。
银行五项支农资金历年放收统计
单位:万元

1966年至1976年“文革”期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1,531万元,累计收回991万元。
1979年以后,陈欠农贷大量收回。1982年收回100万元,1983年收回246万元,1984年收回348万元。
附:银行五项支农资金历年放收统计
三、旧农贷豁免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对积欠农贷曾进行了3次减、缓、免。
第一次,1954年9月,遵照国家关于《灾区到期农业贷款减、缓、免处理办法》,全县农贷缓收20户,本金970.5元,减免107户,本金2,942.57元,利息532.47元。
第二次,1962年遵照上级指示对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确系无条件归还的户,实行豁免,全县共豁免18,213户,贷款539,080元。
第三次,1965年8月,遵照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前农村4项欠款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县共豁免旧农贷4,8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