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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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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亦称当铺。是封建社会以抵押物件为前提的信用行业。始于南北朝。唐称质、质库。宋称典、典库。元朝有巨典、短押。明朝有解库、典库、解当铺,当铺等10多种。《大明律》规定:“凡私放款债及典财务,每月收利不得超过三分,年目虽多,不过一本一利”。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至1909年(宣统元年)全县有当铺9家,县城内3家。1919年境内共4家,县城1家。
当铺抵押物件按半价折款,并付2%到3%的保管费。赎当时还本息。典当的月息为2分左右,当天当,赎亦按一月算息,满月超5天者,加倍付息。一年满期,过期不赎,物件归当铺所有。当票遗失者,需找保人作证,并向当铺交十分之一的“失票费”。查看抵押品,要付“查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