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 清初沿用明“条编”税制。康熙年间实行“田赋催科四法”。田赋分为丁赋(亦称丁银)、地赋。据乾隆二十七年《乐陵县志》载:“1681年(康熙二十年),全县实在并新增人丁三万二千七百八十五丁,共征丁银四千二百六十二两。1726年(雍正四年),丁银摊入地亩项下征收。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地赋丁银额征三万五千一百九十两八钱。征米九千八百七十三石六斗五升。应摊征人丁银三千五百三十两九钱。”此后地赋不断增加。
1757年、1831年、1875年地赋征收情况
民国初期 沿用清制。依田赋征收银、米。银以两计,米以石计。据《山东省建设厅公报》载:“1913年(民国2年)乐陵县额征地丁银三万六千九十两五厘,额征漕米七千六百二十一石九斗。1918年,银、米折银元征收。每两银折洋二元二角,额征地丁银合洋七万九千三百九十八元。每石漕米折洋六元,额征合洋四万五千七百三十一元;每地丁银一两加征附捐三分五厘,合洋一千二百四十一点五元;契税三千九百二十五点八元,计征十三万零二百九十六点三元。此后附捐成倍增加,到1928年(民国17年),附捐超过正税五倍,地丁银一两,征银元十一元五角一分。1933年(民国22年)额征地丁银三万六千一百七十两,折洋四十一万六千三百一十六点七元;额征米七千六百二十一石,折洋五万四千七百三十一元,计额征洋四十七万一千零四十七点七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本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人出人,有枪出枪,有钱出钱”,群众积极捐款捐粮,支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据不完全调查统计,全县人民捐粮4,876万余斤,捐款2,319,000多元。1940年以后,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地多多征,地少少征,好地多征,劣地少征”。征收额贫富有别,对烈、军、工、荣属和鳏、寡、孤独及困难户,给予减免。广大群众踊跃交纳公粮,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做出了积极贡献。
建国后的农业税 1949年至1951年直接征收实物(粮食、油料、棉花等)。1952年8月,政务院规定“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户不增税”的农业税收政策。全县进行了查田定产工作,1,367,250亩耕地评为上、中、下、三等九级,定产22,676万斤,每亩平均147.8斤。同年,遵照省人民政府农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先核定当年产量,每人扣除100斤免征额,下余产量,按20%的税率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1952年,全年实征农业税280万元(折粮2800万斤)。1953年,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征收统购一齐入库,分别结算,每斤标准粮价格为人民币1角,全年农业税实际收入,2,94.1万元(折粮2941万斤)。1958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条例》,依各单位的自然条件和贫富情况征收,税率一般为常年产量的13%到14%。受灾减产者,按灾情程度减免。
1952年至1960年,农业税基本稳定在1952年的水平。1961年以后下降,1979年,收农业税44.7万元,比1952年减少235.3万元。1980年,农业税56.2万元,1985年,为212.4万元,仍比1952年下降。
附:1949—1985年农业税情况表
建国后农业税负担情况
单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