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 清初工商者甚少。据顺治十七年《乐陵县志》载:“每岁征银九十九两,出自集场。斗、称、牙、行”。
清乾隆年间工商税增加,据乾隆二十七年《乐陵县志》载:
“盐课税:每岁行销额票四千五百张,额票课银一千四百两之余。余票三千二百张,余票课银七百一十两之余。每岁陆续完纳。
集场税:县城集场年征税银三十六两二钱九分。东辛店集年征税银二十八两三钱二分。桑庄集年征税银十两八钱七分。三间堂集年征税银三十四两二钱九分。黄夹店年征税银三十七两二钱九分。丁家坞年征税银五两七钱八分。芦家店年征税银八两二钱一分。勾獐寨年征税银二两四钱二分。朱寨子年征税银三两三钱六分。王家集年征税银五两七钱八分。花园年征税银三两三钱六分。朱家集年征税银五两七钱三分。寨头堡集年征税银四两八钱四分。计征税银一百九十六两九钱三分。
牛、驴交易税银六十两七钱七分。
牙杂税银六十七两七钱七分。
其它课税税银九十七两八钱五分。”
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至1937年,军阀混战,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数额巨大。据1928年(民国17年)调查统计,乐陵县征解税款是:
据民国第四区视察委员柳宗权调查:1913年(民国2年)、1918年(民国7年)、1921年(民国10年)、1928年(民国17年)四年乐陵县几项主要附捐是:
警团附捐:永久 84,135元(洋)
教育附捐:永久 20,351元(洋)
地方附捐:永久 1,247元(洋)
军事费:临时 71,000元(洋)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组织发动各阶层群众积极交纳公粮,从人力物力上支援抗日战争。1944年以后,为巩固解放区,打破国民党反动派对解放区的经济封锁,加强了进出境物资的管理和税收工作,促进了解放区的物资流通,并开始征收产销税、屠宰税、营业税等,为解放战争积累了资金。
附:渤海区执行的税率表
1928年乐陵县征解税款统计
单位:洋(元)
1945年渤海区执行的税率
进口(境)货物税:
(续表)
出口(境)货物税:
内地销:
建国后的工商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了《全国税收实行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有14种。本县实行的有:货物税、盐税、所得税、工商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同年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货物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36个,并为258个。印花税目,由原来的32个并为25个。降低了部分税率。1953年、1958年、1973年先后对工商税进行改革。1983年6月1日,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1984年试行第二步利改税。个体商户由直接纳税,变为商业批发单位代扣代交。同年10月1日起征收建筑税和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两项共征税金156,400元。1985年全县实行的税种有: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房产税、调节税、建筑税、城建税、奖金税、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服务税等。
个体经济所得税率表
(十四级金额累进)
(续表)
注:金额累进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所得额×适用税率
个体经济所得税税率表
(八级超额累进)
注:省财政厅(80)鲁财税字第253号通知称:从1980年起改按个体经济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执行。
合作商店所得税率表
(九级超额累进)
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率表(八级超额累进)
注:(1)超额累进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机除数=应纳所得额(应用表三、四)
(2)1980年9月省财政厅(80)鲁财字第230号通知称,从1980年1月1日起对集体商业,由九级超额累进税改按城镇集体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见表四)赛
工商税收分年度收入统计
单位:元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