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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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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年(清顺治三年)以后,实行以田赋杂税为主的财政体制。有关赋税的征收、留用、上解,均有中央决定。
民国初期,1919年(民国8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各级财政收支自行平衡,分级管理。县财政由县统收统支。预算、决算先经行政会议审定,再由县长呈送省政府核准实施。
人民财政,乐陵刚解放时,全国财政体制尚未统一,为发展生产,支援解放战争,县财政自理,实行战时供给制。建国初期,全国财政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县级作为报帐单位,收入全部上解,支出由上级拨给,年终结余全部上缴。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财政收支由实物为主,改为货币为主。1953年至1957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实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的体制。1959年至1970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办法。1972年规定省、市财政对县财政实行分成,不搞层层包干的办法。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分成,作为地方机动财力,超收另定比例,支出由上级拨款。1978年实行总额分成,增收分成和比例包干的办法。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开始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