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至民国初期,政府征收粮税,大部以银两、货币折算。后改为按地亩摊粮或其它实物。
1945年,人民政府建立县粮库以后,全县每年夏秋两季征收粮食4,000余万斤,有力地支援了解放战争。
建国以后,粮食购销工作逐步正规化。1950年,全县征收粮食2,163万斤。1953年11月,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把粮食的分配纳入了国家计划轨道,保证了城乡人民食需,稳定了粮食局势。1954年,全县征购粮食8,408万斤;销售2,735万斤,其中非农业销售830万斤,农业销售1,905万斤。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政策,与农民订立生产、定购、定销协定,“三定”三年不变。合理调整粮食统购任务,从而稳定了粮食购销。1958年,曾一度出现了“浮夸风”,过高地估计了粮食产量,冲破了粮食“三定”,实行大购大销,征了过头粮,征购粮食达9,008万斤,造成了群众生活困难。1959年,县委、县政府遵照上级指示,又返销给农民粮食2,519万斤。1960年,全县征购粮食3,965万斤,销售1,330万斤。1961年,全县遭受水灾,全年征购粮食284万斤,比1960年少征3,681万斤;销售5,627万斤,比1960年增加4,297万斤。
建国后全县粮食购销统计表
单位:万斤
1965年开始,实行粮食包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1971年起,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粮食超购部分加价30%。1979年后,粮食超购部分加价幅度提高到50%。1981年,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管理办法。1985年,开始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全县完成粮食征购任务4,900万斤,占粮食总产量的10%,其中夏粮征购4,000万斤,秋粮征购900万斤;销售粮食1,729万斤,其中非农业销售1,007万斤,农业销售722万斤。除保证本县城镇粮食供应外,还完成了部分省、地间粮食调拨任务。
粮食议购议销业务,自1980年开始,县粮食局专设粮油议价公司,配备专职人员,单独核算。1980年至1984年,议价收购粮食1.06亿斤,议价销售粮食1.04亿斤。1985年,议价收购粮食2,129万斤,议价销售粮食2,147万斤。对充实国家粮食库存,平抑市场,调剂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