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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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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1911年(清宣统三年),县设公房,负责全县的工程、路政等工作。1920年(民国9年),公房改称劝业所。1926年县政府设实业局。1928年,实业局改称建设局。1933年,建设局改称县政府第四科,兼管全县的建设事宜。1937年10月,改称抗日民主政府第四科,配科长1人。1938年5月,改称建设科,1946年至建国初,称实业科。
建国后,县政府设建设科,后由县计划委员会兼管城乡建设工作。
1975年5月,县政府正式成立基本建设局。配有局长、副局长。1984年5月,基本建设局改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有主任1人、副主任2人、调研员1人。设人秘、城建、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地名及质量监督7个股(室)。辖建筑工程公司、自来水公司、建筑材料公司。
房产管理 建国后,公房管理一直由县财政部门负责。1984年12月,县财政局下设房产管理所。
环境卫生管理 建国前,县城无专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1950年建立卫生委员会。1953年初,改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定管理措施,组织管理人员,对街道、居民区的粪便、垃圾等进行经常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