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区(乡)公所有少部分公房。
建国后,除有公房的少数区(乡)外,大多数区(乡)从没收的地主的房屋中留出一部分作为人民政府用房。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县、社陆续投资建设公社、管理区住房和机关、学校、工厂、卫生院(所)等。到1985年底,乡(镇)驻地机关共占地9,387.7亩,建筑房屋2.36万间,建筑面积35.33万平方米。新建房屋为砖木结构,也有少部分为砖混结构。
第一节 乡(镇)驻地建设
民国时期,区(乡)公所有少部分公房。
建国后,除有公房的少数区(乡)外,大多数区(乡)从没收的地主的房屋中留出一部分作为人民政府用房。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县、社陆续投资建设公社、管理区住房和机关、学校、工厂、卫生院(所)等。到1985年底,乡(镇)驻地机关共占地9,387.7亩,建筑房屋2.36万间,建筑面积35.33万平方米。新建房屋为砖木结构,也有少部分为砖混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