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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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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1919年(民国8年)县衙、县公署“工房”兼管水利。1920年—1925年设“劝业所”,1928年,为县政府建设局,配有水利专员,凿井专员;到1933年(民国22年)县府设第四科兼管水利事宜。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944年,抗日民主政府设建设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1949年由乐陵县政府实业科分管。
建国后,1950年由实业科改建设科,设专职管理水利的科员。1956年正式建水利科,设办公室,水利队,有干部、职工27人。1958年12月乐商两县合并,称农业部水利科,下设秘书、工程、财务三个股和打井、安装两队,干部、职工增到98人。1961年9月乐商分县,恢复乐陵县建置,建立水利局,有干部、职工24人,设秘书、工程、财务三股。1963年以后增设农水股,水利队伍也由1965年的38人增加到1966年的53人。1966年后重建打井队,财务股改后勤股,建办公室、桥涵队、干部、职工增加到151人。1968年建县革委农林水革命委员会,一年后撤销。1971年恢复原水利机构及其下属单位。人员有增有减,1972年为169人,1973年至1976年为164人,1976年至1978年改秘书股为政工股,先后增建工管股、修配厂和三河管理段。人员由1978年的197人发展到1985年的317人,其中有工程师2名,助理工程师8名,技术员23名。
各公社从1962年后开始设专职水利干部,并先后建立了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参加的水利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