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党和政府为了加强枣树生产的领导,对枣的产、供、销政策做了具体规定,促进了枣树生产的发展。土地改革时,树随地走,“确权发证”。农业合作化时,枣树合理折价,分期兑现。因有少数村(队),折价偏低,不能按期兑现,致使1956年至1957年曾出现偷伐和折枝现象。自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把枣列为统一收购的二类物资,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实行生产、收购一齐管。对有困难的村,予付定金,扶持生产。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优质优价,并实行奖售政策。在1961年至1963年工业品紧张时期,按售枣总金额30%奖售给工业品。至1966年为鼓励农民多栽枣树,经省、地批准,对繁育枣苗土地,免征农业税,由用苗单位,按一、二、三级树苗付款。每培育1株枣树苗由县奖售粮食2、3、4两,还优先供应适量煤炭。这些政策,对枣粮间作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文革”中把上述政策作为物质刺激批判,致使枣树生产停滞不前。1977年上述政策得以恢复,又实行了每交售100斤干枣,奖售给小麦30斤或尿素40斤,调动了枣农向国家交售好枣的积极性。同时,总结推广了“五定一奖”(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投资、定质量、定报酬和超产奖)的政策,在枣价方面,鉴于收购价格偏低,枣农惜售,国家将一级枣的价格由原来每斤3角5分,上调为每斤5角。并在继续实行奖售的同时,对外加工枣实行加价(即每斤枣增加2角左右的分级挑选费),维护了枣农的利益,从而调动了生产和交售的积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普遍实行了“地随树走”,树上树下一齐承包到户的生产责任制。中共乐陵县委、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4月下达了《关于加速发展枣树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原来的承包期延长到30年以上。规定了一些具体政策,采取了一些必要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形成种植枣树热潮。同时国家将枣列为三类物资,不再实行奖售,而提高了枣的价格,将一级枣的议购价格,提到8角至1元以上。使小枣生产、加工出现了新局面。
第二节 解放后的产、供、销
解放后,党和政府为了加强枣树生产的领导,对枣的产、供、销政策做了具体规定,促进了枣树生产的发展。土地改革时,树随地走,“确权发证”。农业合作化时,枣树合理折价,分期兑现。因有少数村(队),折价偏低,不能按期兑现,致使1956年至1957年曾出现偷伐和折枝现象。自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把枣列为统一收购的二类物资,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实行生产、收购一齐管。对有困难的村,予付定金,扶持生产。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优质优价,并实行奖售政策。在1961年至1963年工业品紧张时期,按售枣总金额30%奖售给工业品。至1966年为鼓励农民多栽枣树,经省、地批准,对繁育枣苗土地,免征农业税,由用苗单位,按一、二、三级树苗付款。每培育1株枣树苗由县奖售粮食2、3、4两,还优先供应适量煤炭。这些政策,对枣粮间作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文革”中把上述政策作为物质刺激批判,致使枣树生产停滞不前。1977年上述政策得以恢复,又实行了每交售100斤干枣,奖售给小麦30斤或尿素40斤,调动了枣农向国家交售好枣的积极性。同时,总结推广了“五定一奖”(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投资、定质量、定报酬和超产奖)的政策,在枣价方面,鉴于收购价格偏低,枣农惜售,国家将一级枣的价格由原来每斤3角5分,上调为每斤5角。并在继续实行奖售的同时,对外加工枣实行加价(即每斤枣增加2角左右的分级挑选费),维护了枣农的利益,从而调动了生产和交售的积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普遍实行了“地随树走”,树上树下一齐承包到户的生产责任制。中共乐陵县委、县人民政府于1984年4月下达了《关于加速发展枣树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原来的承包期延长到30年以上。规定了一些具体政策,采取了一些必要措施。在全县范围内形成种植枣树热潮。同时国家将枣列为三类物资,不再实行奖售,而提高了枣的价格,将一级枣的议购价格,提到8角至1元以上。使小枣生产、加工出现了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