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育政策
晚婚、晚育优待 1982年,对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者给予晚婚照顾假7天。1988年对晚婚照顾假增至14天,并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增加产假2个月的照顾。
独生子女优待 从1979年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采取优待措施。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至满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5%的退休金。
节育手术费 1964年始,本市对流产、引产、放置节育环、男女结扎一律实行免费,并建立术后休息制度;实施节育手术费用,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无业人员由市计划生育经费承担,农业人员由所在乡财政承担。
二、节育措施
节育政策执行 自1964~1978年为宣传发动阶段,号召广大群众自觉落实节育措施,效果不太明显。1979~1988年为强化政策阶段,配合人口计划的落实和节育过程中的奖惩规定,限制和处罚计划外生育者,根据不同生育胎次分别动员其使用避孕药物及工具,放置节育环,实行引产、流产和结扎手术。据统计,1990年全市育龄已婚妇女放置节育环20901例,占已婚育龄妇女的36%;实行结扎手术14603例,其中女扎5370例。
干部任期责任制 为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各企事业单位、乡、村干部任期考核内容,并制定责任目标。凡在本年度有超计划生育者,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严重者,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并扣发其全年奖金。
独生子女保险 1989年,市政府组织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保险公司,在水电部十三局、德州棉纺织厂、于官屯乡进行“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试点。1990年底,全市投保人数达22000人份。
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统计表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