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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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文献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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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民主政府施政纲领
(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实行民主政治
1.取消保甲制度,取消镇级政权,两镇合并为一区。召开街、区、市人民大会及代表会,选举街、区、市行政委员会,决定政府人选。选举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人任各级行政员及街、区、市的行政办公人员。
2.政权实行“三三”制,只要赞成和平、民主事业者,不分性别、党派、民族、宗教、信仰,共产党均愿与之赤诚合作,共同管理市政,共同为建设一个民主繁荣的德州市而奋斗。
3.保证人民有为和平民主事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迁徙之自由;但一切宣传法西斯独裁主义之言论及破坏和平民主之集会、结社则禁止。
二、保护与扶持私人资本,发展德市工商业
1.对一切私人资本,不论资本大小,均予保护,并欢迎外埠工商资本家来德州发展工商业。
2.对在战争中受损失之工商业,为了使其迅速恢复营业,由银行实行救济性的低利贷款。
3.为繁荣市场、稳定物价,确定以北海币为本位币,禁止其它钞票之流通,伪钞迅速排出,法币及其他解放区之抗币进行兑换。
4.银行进行工商贷款,协助中、小商人发展及兴办私人工业。
5.废除苛捐杂税,减轻商民负担,以利工商业之发展。
6.迅速恢复汽车、航运交通,以利商民运输,并健全邮政、电话,筹设电报,以利行情传达;恢复电气,繁荣市面。
7.创办各种合作社,便利贫苦市民及小手工业者之购置与销售困难,发展为人民服务的合作事业。
8.对汉奸资本,其首要分子及罪大恶极者予以没收;若汉奸资本有与一般商民合股经营者,其汉奸资本部分应予没收,商民股份不受影响。
三、实行减租减息,改善职工、店员待遇,进行惩奸、救济,改善人民生活
1.实行“二五”减租,包括地租、房租,按原租额减轻25%,以麦季地租为起点,如过去佃户地租很重,要求退租者,其期限由双方议定处理之。
2.实行“分半”减息,即过去借贷以分半利为计息标准,凡已付之利息超过原本一倍者,本利停还;已付之利息顶原本二分之一者,停利还本。
3.公营交通企业内之职工生活均予提高,各私营企业商店、作坊之店员工人待遇亦应酌情改善,以激发其生产及工作热忱,尤应废除一切封建压迫。
4.进行惩奸清算,凡干伪军、伪组织之主要分子及罪大恶极者(并非一切汉奸皆清算)在任期内借附敌伪势力,敲诈人民之土地、房产、财物,应予清算,实行退出交还人民,但其未当汉奸前之财产,应予保留并兼顾其家属之生活。
5.协同各慈善团体设立救济机关,继续进行灾难民救济工作,并设法协助有生产力之灾难民介绍职业。
四、发展新的文化教育及卫生事业
1.恢复建设各中小学校,俾使广大青年及儿童继续求学。
2.设立民众教育馆、公共体育场、阅报栏,推广识字班及民众学校。
3.救济因经济困难失学青年及儿童,公家酌情予以补助。
4.发展戏剧、歌咏、木刻、漫画各业余文艺创作,取缔迷信读物。
5.改善教职员待遇,实行增薪。
6.设立市立医院,对贫苦市民施行免费或减费治疗。
7.建设公共卫生,保持街道清洁,整理公共厕所。实行饮水管理,禁止乱倒垃圾。建设公园,广泛植树。
8.禁止贩卖及吸食毒品。
五、提高妇女地位,解除妇女痛苦
1.保障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保障妇女求学、就业、参政权。
2.禁止蓄婢纳妾,铲除一切虐待妇女之恶习。
3.禁止买卖婚姻,实行婚姻自由。
4.禁止娼妓,协助现有妓女寻觅正当职业。
六、建立公安机关,肃清特务、土匪,保证社会安宁及人民之安全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委员会组织通则
(一九五五年)
第一条 本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有关条款制定之。
第二条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委员会,即本级人民政府,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并服从国务院。
第四条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长、副市长×人、委员×人组成。
第五条 德州市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如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六条 德州市人民委员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施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指示和命令。
(六)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七)执行经济计划,执行预算。
(八)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九)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
(十)管理税收工作。
(十一)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二)管理文化、教育、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三)管理兵役工作。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
(十六)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临时举行。
本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本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八条 本委员会由市长主持人民委员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设有民政科、公安局、财政科、税务局、粮食局、工商管理科、工业局、劳动科、文教科、卫生科、建设科、计划统计科、手工业生产管理科、人事科等。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行政机构,并设立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和需要设立的其他办公室。
第十条 本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设立或增加、减少或合并,得报请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各工作部门受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并受上一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监督他们遵守法律和政策,但无权干涉他们的业务。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对外开放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根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的步伐,提前实现“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决定以优惠待遇对外实行开放。欢迎外地各单位、个人(包括农民)来我市独资、合资办工厂、商业、文化、教育、医疗等事业;同我市进行经济、技术协作;为我市提供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
一、地理条件和经济状况
德州是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古城,位于鲁西北平原。全市面积为三百一十二点五平方公里,为德州地委、行署驻地,已成为全区政治、经济、交通、文化中心,也是山东省北部、河北省南部地区商品物资集散地和重要城镇。
德州市地处交通要冲,位于京沪铁路、德石铁路交叉点,公路四通八达,交通条件十分便利;水利资源丰富,运河、减河、岔河绕城而过,京杭大运河为南水北调必经之路;华北油田输油泵站、中原输气公司基地、东北木材大储木场、山西煤炭货场均设在我市;一百二十万千瓦的大电厂即将动工建设。这些都为我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德州历史悠久,物产丰富。有全国驰名的“德州扒鸡”、“德州西瓜”,有远销国外的“德州工艺陶”;农副产品资源丰富,盛产棉花、小麦、玉米、大豆、谷子、花生等,是发展轻纺、食品工业的宝地。经过建国三十多年来的建设,我市的工业发展很快,已基本形成了以轻纺、化工、机械、建材、食品、电子等为主的工业生产体系,具备了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
二、实行对外开放的优惠办法
实行对外开放总的是:敞开大门,发挥优势,放宽政策,方式灵活,给予优惠,发展经济。
1.对单独投资来我市经工经商的,积极提供场地、劳务、资源、能源。税收税率按国家规定一视同仁,利润全部归企业。
2.对来我市合资开办工商企业的,积极提供各种方便。税收税率按国家规定一视同仁,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适当照顾客户利益。
3.我市现有生产、经营、效益差的工商企业,可以租赁给客户(包括工厂、机关或个人)经营,由客户交纳租赁费或承包一定数额的利润指标。企业的生产方向,由客户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产品由客户经销,税率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照顾,税后利润交纳租赁费或承包利润额以后,全部留给客户。
4.客户可对我市工业企业、农林牧场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后新增加的短线产品,可由客户经销;新增加的利润,客户得大头。凡是用产品偿还投资的,在归还投资期间,新增加的产品可区别不同情况,申请减免税。
5.对来我市帮助技术攻关、进行技术指导的应邀应聘人员,一切费用由我市受援单位负担。报酬由双方协定,新增加的利润,双方按合同规定分成。
6.独资经营项目的年限,由主客双方协商确定。对客方获得的经济收入,愿在我市继续投资的,可获得更加优惠的待遇。
7.对愿意来我市工作的科技、专业管理人员及确有专长的技术工人,享受我市科技人员的同等待遇。家属“农转非”、子女入学、就业、住房均给予优先照顾。本人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高低,进行确定。
8.实行信息有偿转让,凡向我市提供有价值的经济信息,经采用后,按取得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不同的报酬。
9.对引进项目获得经济效益的“牵线”、“搭桥”人员,按收益大小可提取一定比例的酬金或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10.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愿来我市从事各项开发性产业和兴办各项事业的,可获得更加优惠的待遇。
11.欢迎外地来我市设立办事处,承担对外开放项目的洽谈事宜,我市将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条件。
上述各项及未尽事宜,客方可派人或来函联系洽谈,我们表示热烈欢迎,提供一切方便。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企业租赁经营的试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德州市一九八七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为深化企业改革、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搞活企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第三条 对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实行租赁机制与按劳分配原则、民主管理制度相统一的一种社会主义经营方法。
第四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党群关系和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五条 租赁经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租赁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租赁程序
第六条 国营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企业出租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查批准。集体企业的出租权属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出租可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其主管部门进行,并接受税务局监督。
第七条 租赁方式:(一)企业法人租赁,由甲企业租赁乙企业;(二)全员租赁,由本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承租;(三)合伙租赁,由本企业、本系统、本行业和社会上两人以上联合租赁;(四)个人租赁,由某一个人承租。
第八条 出租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本系统职工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和一定的文化水平(集体承租指代表),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二千元至五千元)和两位具有正当职业并有一定财产的保人(集体承租不用保人)均可投标;经出租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允许到投标企业调查、编写投标书和经营管理方案。
第十条 由出租方和聘请的有关专家、出租企业的职工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会,对投标者进行答辩考评,从中选择优秀者,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品德、业绩考核后,确定承租人。
第十一条 承租人确定后,出租方和承租方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签定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与交纳方式、利益分配、债权与债务处理等事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承租人和保人代表在租赁合同上签字。
第十二条 在签定合同的同时,由出租方、承租方及财政局、税务局、银行代表对出租企业的资产进行核查注册,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附件。
第十三条 合同签定后,由出租双方持合同向公证部门申请公证。公证部门确认合同合法、出具公证书后,租赁合同正式生效。合同与公证书的正本留给出租企业的主管部门、出租企业、承租人和公证处各一份,副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备案,正本与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承租人(集体承租的指代表)如不是企业租赁前的法人代表,须持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申请报告、租赁合同及公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法人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租赁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陪同承租人到所在承租的企业,召开职工大会,宣读租赁合同,承租人正式就职。
第十六条 租赁期限,工业小企业为3~5年,商业小企业为1~3年。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承租人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是从事社会主义经营活动的劳动者。
第十八条 承租人对租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有权自主使用、支配企业的财产,使设备不断更新;有权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分配形式和经营方式;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按工商行政管理规定从事多种经营。
第十九条 承租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经营;必须接受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得随意改变国家规定的经营方向。
第二十条 承租人必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带领职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经常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关心职工疾苦,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力,不得无故裁减人员,如有职工违纪须除名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要树立职业道德观念,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对企业的全部财产实行社会保险。
第四章 租 金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除了按章纳税外,要向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租金。工业企业缴纳的租金,主管部门按规定返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在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商业企业缴纳的租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可提取行业发展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核定的租金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人四方利益,在保证国家增收、企业多留、职工收入逐步增长的原则下,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状况、地理环境和市场动态等因素,参考本规定附后的计算公式,由租赁双方具体商定。
第二十五条 租金可分为基数递增租金和固定租金两种形式。基数递增租金是指由租赁双方商定各租赁年度的基数利润和基数租金,并在基数租金基础上,按计租年度企业的实际利润与基数利润的比例适度上浮计算出实际租金,当实际利润低于基数利润时,承租人要照交基数租金。固定租金,是指由租赁双方商定不因利润增减而上下浮动的承租年度的租金数额,承租人按年度缴纳租金。
小型商业企业或亏损企业宜采用固定租金形式,其它企业一律采用基数递增租金方式。
第五章 承租人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租金从当年税后留利中扣除,剩余部分在企业和承租人之间按合同规定比例分成。承租人分得的红利,法人承租人由承租企业所得,集体承租由集体所得,个人承租由个人所得。如留利不足以缴纳税金,承租法人必须以自己的税后留利补偿,集体承租和个人承租必须以个人财产补偿,不足时以保人的个人财产补偿。因承租人过失,造成严重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鉴于承租有风险性和市场的多变性,承租人分得的红利不宜全部转为消费基金,以支取职工年度平均收入的3~5倍左右为宜,剩余部分作为承租保证金存入企业,不计利息,不分红利,租赁终止时一次或分期从企业提取。承租保证金在承租人提取前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法人承租指委派的厂长,集体承租指代表)在租赁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工资级别,并享有晋级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按月暂提取同类企业级别厂长工资的标准收入(可进入成本),法人承租分成所得可免征所得税,其委派厂长的工资、奖金由承租人在分成中支付,不进入出租企业的工资总额。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
第二十九条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如单方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须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和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致使租赁经营出现异常状况,确需变更合同时,双方可协商修订合同或作出补充规定,经公证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租、承租方均可经仲裁部门按法定程序中止解除合同。提出中止或解除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一)承租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超过合同规定出现连续亏损,出租方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不执行合同规定,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出租方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三)出租方违背合同规定,严重干扰承租人经营自主权,使其无法经营,承租方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四)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应得的红利不能兑现,承租人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五)由于本规定第三十条原因,租赁双方没有满意的解决办法,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承租方和财政局、税务局、银行代表对租赁企业资产核查无疑义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并通知有关各方。延长租赁期,须重新履行租赁程序。
第七章 承租人与企业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在企业处于中心地位。企业党组织的责任是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不实行任命制,由企业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支部的企业,支部主要成员不脱产,兼职做党务工作。设总支、党委的企业,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脱产,专职做党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并对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给以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应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向承租人提出质询,承租人有责任做出认真负责的回答。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提出的有关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改革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行业政策规定待遇,由于经营方式和分配方法已不同于国营企业,可按集体企业管理。各经济管理部门要在政策上和工作上给以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的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承租人用个人所得支付给保人和特殊贡献人员的报酬,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第四十条 承租人个人投资更新设备,其产权归承租人个人所得。个人投资,允许按银行利率计息,分期收回;个人投资收回后,更新设备的产权归企业所有。
第四十一条 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承租方均须继承。对于债务,租赁双方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协商具体偿还办法,列入租赁合同条款,作为处理有关债务的依据,并通知债权人和有关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属于外单位的中标人,在经营期内根据个人自愿,可将关系转入所投标企业。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在第二次投标未中或因本方案第三十一条原因而中途解除合同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属于本企业的干部职工,仍回原岗位,享受原待遇,或由新中标人重新安排工作。
(二)属于外单位的干部职工,关系转入企业的,由新的中标人安排工作;愿回原单位者,可回原单位。
第四十四条 各系统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计算公式(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式,是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有利于克服建设计划与城市规划脱节弊端,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利于按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组织城市建设,提高建设速度和投资效益;有利于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建成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的同步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综合开发建设,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84)153号文件颁发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综合开发的范围、内容、形式
1.综合开发范围:德州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城市综合开发区范围。自规划区向外,东至减河,西至河北交界,北至二屯乡,南至黄河涯乡的城市规划控制区,为非开发区范围。
2.综合开发内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勘测、设计、场地、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住宅、商业服务、办公楼等各类房屋建筑以及相应的绿地等配套公共建筑。
3.凡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成街连片的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由开发办公室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4.综合开发区的建设,不分国营、集体、个体,不分城市、乡村,不分本地、外地,均可参加。其形式主要是,建设单位持上级批准的计划文件、申请和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登记,由开发办公室安排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组织实施;经批准分散自建的,缴纳开发配套费或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后,办理各项批准手续,组织施工。
5.为加速旧城改造,今后除必须在郊区征地的项目以外,一律安排在旧城区进行建设,堵塞零星划拨土地的口子。
6.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公司按有关规定到市土管局统一办理征用手续,进行“五通一平”(即上水、下水、电力、电信、道路通,场地平整),为建设创造条件。
二、综合开发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1.市计委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抄送综合开发办公室,综合开发办公室依据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编制综合开发计划,经市政府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批准后,由开发办公室安排组织开发公司实施。
2.综合开发计划内容:合理划分确定开发小区的规模、布局和建设速度,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各类房屋建设,安排好开发区建设用地的开发,处理好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关系,编制开发区中、长期和近期建设计划。
3.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编制,或由开发办公室按照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后,报市规划部门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建筑设计由开发办公室依据详细规划委托有关部门设计,经市规划部门审定后,发给建筑施工执照。
4.开发区的拆迁、赔偿、安置工作,统一执行市政府颁发的拆迁办法,由开发办公室统一委托市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配套费的收取范围、标准及使用
1.凡在本市开发区和非开发区进行建设的单位,不论是统一建设还是分散自建的,都应交纳综合开发配套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2.新建小区按土建造价的40%收取综合开发配套费。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包括自建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0元基础设施配套费;低于建筑密度要求的,其超过用地面积的部分,每平方米收取30元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非开发区征地或划拨土地,附近有基础设施可供利用或能同步建设的,按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取15元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工业开发区,按用地面积和实际费用,合理分摊。
3.综合开发配套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由开发办公室统一收取,专项存入建行,用于开发小区的配套建设、旧城区和成街连片改造的基础设施补助和更新,具体项目由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由综合开发公司进行前期开发和统建的,按工程总费用2%收取管理费。
5.凡不交纳综合开发配套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手续,不准其开工;如有违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理。
四、综合开发机构和职能
1.市政府成立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物资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审查综合开发计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各管理部门的关系,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综合开发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2.市政府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由市建委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编制开发计划、划分开发小区、分配开发任务、收取配套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并提出使用意见报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3.综合开发公司是为城市建设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任务是:在有关法规、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开发计划或方案,接受市政府下达的开发项目,对所承担的开发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统一管理,包括开发区的勘测、设计、组织和委托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目前已设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和房屋开发公司,分别隶属市城乡建委和房产管理局。
五、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和非开发区范围的各项建设。
六、本实施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德政发(1985)第205号《关于贯彻省政府“城市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即同时作废。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社会力量集资改善办学条件的意见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平度现场会议精神,根据地委、行署关于限期完成公办校舍改造任务的指示,结合我市情况,就依靠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加快我市校改工作的步伐,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教育事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
党的十三大提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是把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迫切需要。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公办中小学办学条件,已成为我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是全市人民普遍关注和盼望已久的一件大事。中央要求我们在治理整顿期间,努力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指出,从长远看,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只靠增加政府财政拨款是不够的,必须通过改革,使教育事业真正成为全民的事业,全民的责任,增加全社会对教育的投入。目前,我市财力有限,尽管政府财政努力增加了教育投入,仍远远满足不了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所以,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发展教育的积极性,开辟筹措教育资金的多种渠道,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集资,三年完成公办学校校舍改造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地委、行署的要求,市委、市政府确定我市三年完成公办学校校舍改造的任务。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教育欠帐太多,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条件仍旧很差,现有校舍多数破旧,而且数量不足,班级超员现象严重,改造和新建任务很大。经测算,全市需要改造和近期新建校舍面积8.2万平方米,所需资金按现行价格计算,最少是4千多万元。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增加市财政对教育的投放和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与教育部门支持的同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连续三年,在市区实行个人和单位集资的办法,三年内使公办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按期完成公办学校校舍改造任务。
三、集资范围、要求和办法
个人集资:市区所有有收入的公民,包括中央、省、地驻德和市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的干部职工和个体经营者,每人集资不少于上年总收入的2%,鼓励多捐。
单位集资:中央、省、地驻德和市属、街办所有有利润的企业均按上年度留利的3%集资(集资款项从企业留利中列支),鼓励多集。特别是效益好、利润高的企业要积极多集。凡自办中小学的企业免缴集资款项,只办小学的企业免缴应集资数的1/2。各办学企业都应按照标准,作出规划,按期完成本企业的校舍改造任务。继续提倡和鼓励企业办学。企业可以象德州棉纺织厂等单位那样自建自管,也可以联建共管,或自建、联建由市政府教育部门统管。
集资办法:干部职工的集资款项每年均由所在单位、街道一次性统一代收,连同单位集资款项一并上交市政府教育集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个体经营者的集资款项由市工商局代收,收齐后交市政府教育集资办公室。今年各单位的个人和集体集资款项不得迟于四月底交齐,明、后两年不得超过当年三月底交齐。企业如不能一次交付应集资款项,需作出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分期交付。
四、表彰、鼓励措施
为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群众和企事业单位集资办学,对个人集资者,除赠给纪念卡外,凡百元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张榜公布,通报表扬;凡百元以上(含百元)的,由市政府印发光荣册;凡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由市政府统一树碑,刻名留念;凡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的,除由市政府刻碑留名外,并赠光荣匾。对各单位完成规定的个人集资数额和集体集资数额的,由市政府印发光荣册,并树碑刻名留念。对捐献巨款的单位和个人,除嘉奖表彰、单独树碑外,还可以用他们的名字命名所建学校或楼舍。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名人志士,向我市捐资办学,对捐资者市政府将给予特殊鼓励。德州市集资办学纪念碑将建在市中心新湖公园东北角。
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上述所筹资金,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单独设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校改领导小组要按照全市校改规划和标准要求,统一组织施工,集中用好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集资办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性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坚决支持,认真做好干部和群众的工作,统一思想,增强全民办教育的责任感,形成全社会积极办学的大气候,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筹措教育经费的任务。